對校監、校董、辦校捐款人觸犯嚴重操守問題
公開聲明
一. 前言
從香港的中小學教育歷史發展看,不管是過去以私人辦學抑或近二、三十年由政府推行普及免費教育, 各不同類型及性質的辦學團體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各辦學團體的辦學理想及學校每天的實際營運, 影響著一代代的學生、家長、教師以及週遭的社區文化生態。 本會認為, 鼓勵辦學自由及多元化辦學的原則仍需堅持, 但隨著客觀環境的演變與挑戰, 政府有必要重新設定方案, 以加強對辦學團體的問責, 改善校董會的質素, 以面對廿一世紀香港學校教育發展的要求。
二. 建議
1). 對辦學團體運用公帑申辦新校或營運日校的要求, 政府應採用規管即將成立的優質 私校的相近原則; 即要逐一評審申請辦學者的辦學理想、發展計畫, 校董會成員的資歷, 簽訂五或十年合約, 定期評估教學成效, 對表現欠佳者將不獲續約, 另覓辦學團體代替。
2). 無論新、舊校的辦學團體, 註冊校董或校董會成員, 必須要在五年內接受辦學 的專業培訓, 接受培訓後五年應要持續接受再培訓。
3). 政府應訂明日程, 強制重整校董會架構, 各校須明訂及執行校董會章程, 加強校本管理, 校董會成員應有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可能情況下應有校友及社區代表在內,使校政透明化。
4). 無論新、舊校的校董會成員, 應主動向政府申報其商業及政治利益的聯繫。 任何校董或校監等管理階層成員, 一經證實在法律上或道德操守上出現問題, 需立刻辭職。
5). 學校的命名, 對教育下一代極具象徵意義。 就此, 本會有如下看法:
a) 任何人士, 包括贊助全部或部份建校費用的團體或個人,不能擁有學校命名的絕對權利, 學校內的任何課室命名亦作如是觀。
b) 任何以個人姓名命名的學校, 如該人在過去或現在觸犯刑事或嚴重罪行, 或在道德操守上出現問題, 該校應將該人的名字刪去, 予以重訂。
6). 有關校董會、辦學團體的權責及學校命名問題, 教育署應從速檢討, 以及修訂過時或增補適用的教育條例。
25-3-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