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統會《教育制度檢討:教育改革建議》
諮詢文件的回應

 

目錄:
1. 前言  

2. 幼兒教育

3. 小學教育  

3.1 小一入學方法

3.2 小學升中「大直路」方案  

3.3 核心能力測試及補底拔尖措施  

3.4 小學全日制  

3.5 小學教學語言

3.6 家庭質素與兒童情緒智能  

4. 中學教育  

4.1 初高中的銜接

4.2 教學語言  

4.3 大學收生  

5. 學校管理與教育署改革

5.1 學校管理  

5.2 教育署改革

6. 融合教育和不同學習需要教育 7. 教師工作、角色及專業發展  

7.1 現時的問題  

7.2 本會建議  

7.3 在教育改革中增添的問題  

7.4 教育改革中有關教師的建議  

備註  

附錄:建議撮述  

1. 前言

(1)幼兒教育;(2) 小學教育;(3) 中學教育;(4) 學校管理與教署改革;(5) 融合教育和不同學習需要教育;(6) 教師工作、角色及專業發展六方面,本會提出意見:

2. 幼兒教育

¨        幼兒必須滿三周歲方可入讀幼稚園,接受幼兒教育。

¨        學童必須滿六周歲方可入讀小學。

¨        政府應從速檢討與幼兒教育有關的法例及資助模式,以完善相關法例及善用資源。

¨        政府應考慮全面資助幼稚園。

¨        幼師最低入職學歷應由現時會考合格改為預科畢業,及要求在入職三年內修畢有關師訓課程。政府並須訂定期限,規定任職校長者,必須已接受職前培訓。本港的大專院校應為幼兒教育工作者提供更多師訓機會,政府並應設定年限,讓幼兒教育的師資步向全學位化及全面職前培訓化。

¨        政府應有足夠質素保證機制,以避免出現過早操練幼兒的情況。

¨        引進經訂定的管理與課程質素表現指標,要求幼稚園設定自我評估機制,同時教育署宜強化幼兒教育質素保証機制。至於如課程過於艱深或濫收學費,超額收生等,必須盡速依法予以約束或制栽。

¨        教育署協助出版的「全港幼稚園概覽」應繼續出版及進一步披露更多資料。加強幼兒教育與小學的銜接。

¨        小學教育工作應爭取機會到幼稚園觀課或交流。幼兒教育適宜實施母語教學,嚴禁以英語作為教學語言,同時禁制幼稚園/幼兒園以英文幼稚園/幼兒園作校名或宣傳。

3. 小學教育

¨        建議修訂小一入學計分法。學校有20%收生額,30%為兄姊在同一校就讀,及父母在同一校工作。其餘在區內隨機分配。

¨        同意小學升中實施多個方案共存的直升制度,最重要的是達致「取消升中統一考試及標籤效應」。中學保留20%收生額,其餘學位由直屬小六生取得,或由中央派位。

¨        核心能力應修訂為「基本能力」,並以評估取代測試。

¨        中央應有資源投放,讓學校識別學生需要後可設計「補底拔尖」措施。

¨        特殊學校,以及經整合的教育署輔導服務科應提供具成效的對外服務,善用資源落實支援區內小學實施融合教育。分區設立「卓越教育中心」。

¨        鼓勵學校試驗「按能力分組教學」及設立「跳班」的條例與機制。於初小階段推行小組教學(20人一班),接近師生比例。

¨        建議教育署總結實施全日制的正反經驗,找出理想的全日制的不同模式,加以推廣。對未能產生教學成效的全日制小學予以協助及扭轉。

¨        除非學校學生達至某一非中國籍比例,否則小學必須全面推行母語教學,學校名稱(包括所有政府不同資助形式的小學)不得以類近英文小學作校名或宣傳。

¨        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須就家庭質素與兒童情緒智能兩者的質素提高,應關注及擬定政策方案。

4. 中學教育

¨        不應容許個別學校繼續採用標籤校名以稱辦某類中學。

¨        未能在中三基本能力評估合格者可留班,離校或轉介至「社區學校」,學習較實用的技術課程。

¨        高中辦三年制,除中英數為必修科外,學生需有機會接觸人文、科學、商業、社會、科技、體藝等不同組合的科目。

¨        從速全面檢討及重訂「中學教學語言政策」。初中應以母語施教,但可因應教師與學生能力,申請以英語教部份科目班級。

¨        大學收生制應考慮學生各方面表現,而非純粹偏重學科考試成績。

¨        大學擴大招生比率,但學生應經過嚴謹評估才可升級與畢業。

5. 學校管理與教育署改革

¨        建議在新辦學校引進多元的辦學模式,以地區人士、學者、教育界、家長為主體及政府委任成員組成校董會,以定期合約形式管理學校。學校創辦費由政府內部或向社會徵集,或由優質教育基金負擔。

¨        當局對部份長期表現低於一般水平的學校,應調動資源,予以協助,如無改善,應撤消其團體的辦學權。

¨        教育署一般廣泛行政監管學校的工作可以淡出,以資源調撥對學校進行的「基準監控」、「衡量教育成效」、「協助學校改善」等職能應更突出。

¨        建議教育署進一步精簡架構。中央部門與分區教育部門重組為地區教育支援中心。

6. 融合教育和不同學習需要教育

¨        所有新申辦的學校必須提供一定比率的融合教育學位,並提交實施融合教育的校本方案。

¨        訂定機制確保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可以通過平等的機會進普通學校就讀,不受學校的歧視或拒絕。

¨        對參與融合教育的學校提供適切的支援。

¨        教師有責任認識學生的特殊需要,教師須學習適切方法以教導這些學生。

¨        完善融合教育的評估和轉介機制。

¨        將不同學習需要教育列為職前師訓必修課程。

¨        各項在職培訓必須加強融合教育和不同學習需要教育的成份。

¨        特殊學校的服務對象應予重新界定,而特殊學校的分類亦須予以重新組織。學校可以發展成為地區師資培訓中心及支援的資源中心。

¨        4-6歲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應納入特殊學校接受正規的學校教育。

¨        落實BOE特殊教育報告書的檢討建議。

¨        建議評估馮漢柱資優教育中心的功能與效,教育部門更須從速改良及施行適用的測試資優兒童評估工具。

¨        教育部門須積極推廣資優教育政策及評估資優兒童的措施。

¨        教師教育課程中的不同學習需要教育範疇,須包括資優教育元素。

¨        教育部門須就校本資優教育的推行,予以有效推廣。

¨        教育部門宜就跳級升讀,製訂具體指引,研究相關的教育條例。

¨        教育部門宜積極開展各類型校際比賽、活動、專題研習計劃,以及推廣協作學習模式。

7. 教師工作、角色及專業發展

¨        當局在審訂教師資格時,應對教師的專業態度、知識及能力有階段發展性的要求。

¨        當局對新入職受訓教師的要求,應透過師訓機構在課程上的配合或適當的考核,加上入職第一年的見習期表現合格,始能獲教師資格。

¨        應允許學校聘任未受師訓的教師,以短期或單元課程形式,輔助學校教學工作。

¨        教師持續專業發展應以多樣模式進行。

¨        各學校應製訂以教師個人發展紀錄為根據的「教師發展計劃」。

¨        將現時政府部門控制的全港學校教師在職培訓的經費(包括行政費用)攤分至各學校。

¨        鼓勵政府部門及師訓機構定期集中宣傳「教師專業發展課程」。

¨        應對教師工作作整體的檢討。非專業工作,應逐步交由其他校內外人員負擔。

¨        製訂教師的專業工作要求及其相應的權責。

¨        當局應發展一個配合持續專業發展的教師生涯進階,重整教師職級架構。應將教學職務以外的行政及其他工作,按職務輕重多寡計算作「職務津貼」,從而取代教學職務以上的晉升職級。

¨        應擴大前線教育工作者在「師資及師訓諮詢委員會」的比例,加強委員會的透明度及問責性。

¨        盡快成立「教育人員專業議會」。

¨        對教師提出有關教學工作負擔的意見及建議作積極的回應。

¨        應將教師的工作質素及專業發展放在教育改革中的先列位置。

               教育評議會執委會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