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就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
發表評論及提出修訂建議

一.   前言

二.   整體評論

三.   分項論述

3.1    政策的制定、監察及評審

3.2    語文目標及語文發展

3.3    師資培訓及發展

3.4    授課語言政策

3.5    中文和英文作為科目教授

3.6    普通話的教與學

. 建議撮述

4.1    政策的制定、監察及評審

4.2    語文目標及語文發展

4.3    師資培訓及發展

4.4    授課語言政策

4.5    中文及英文作為科目教授

4.6    普通話的教與學

. 前言

1.1    根据《第六號報告書》(「報告書」)內多項研究結果顯示,本港學 生中、英語文水準低下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教育評議會(「教評會」)對於報告書前言提出:「建議一套整體策略,提高教育方面的中文(包括普通話)及英文語文水平」的主張表示無限支持。我們也認同主席楊紫芝教授以下看法:「提高教育方面的語文水準,並非只關乎授課語言的問題,還有賴 各方面,包括制定政策者、推行政策者、教育工作者、教師、學生、家長、 傳媒及僱主的合作。因此,我們(教統會)需要採取一套更加全面的協調 方法」。

1.2    教評會對於「教統會」長期以來關注改善本地語文教育水準的行動表示欣賞,報告書編製及其諮詢程序的完善化,反映「教統會」諸位成員及其轄下語文工作小組工作態度的熱切與盡力。

1.3    不過,在報告書第二章現況陳述中,「教統會」並不認同報告書附件的各項已有本地語文教育水準研究評估,以及教師及僱主的意見調查結果,缺乏決心表達對本港學生中、英語文水準下降的觀點,致使報書未能一針見血地進行改善建議,進退失據。

1.4    相對於《一號報告書》(一九八四年)只提出鼓勵在課室內更廣泛使用中文,聘請海外英語講師/教師;《四號報告書》(一九九O)著重各個教育階段的語文銜接課程,《六號報告書》內容的深度及廣度,以及各項配合的建議,皆較之前兩份報告書語文部分的建議進步極大,這方面顯示「教統會」認定改善語文教育的急不容緩。

. 整體評論

2.1    「報告書」不足之處,可從五方面總結。

2.1.1  缺乏跟進。對於過去各項改善語文教育水平的建議政策,「教統會」對於教育署在政策執行及實施方面,並未建立完善的跟進機制。       

2.1.2  欠缺評估。對於過去各項改善語文教育水平的計劃,未能建立或完成有效的評估機制。

2.1.3  對學生學習的考慮欠缺周全。「報告書」忽略從學生學習的本位,制定施行政策,「報告書」較主導的思想是從宏觀角度,著重為大學及商界進行語文教育水平的提高。

2.1.4  忽視學前及小學環節的重要。「報告書」不理會附件研究的結論,對於學前及小學語文教育水平的改善建議,極為貧乏。

2.1.5  政策制定未能兼顧實際學校教學層面。「教統會」雖然定位為教育政策制定的諮詢組織,但有關政策需經由教育署到達學校,就推行建議的改善方案需有完善的執行機制,報告書的建議尚嫌偏於指引層面。

2.2    「報告書」並沒有把學童學習語文及因語文障礙而產生的學習困難放在首要位置。由於大學及工商界的壓力,迫使政府開始正視語文教育水準低降的問題,「教統會」亦服膺於這種立場。由此而考慮制定中小學語文教育政策的結果是只能制定一份忽視以整體學生為本位的語文報告書。因此,「報告書」反映的是經濟導向的重英傾向,忽視小學階段語文教育水平改善,以及毋視語言環境、教育語言心理學對學生學習語文的重要意義。

2.3    「報告書」在提出多項新建議的同時,最大的遺憾是未有就過去為語文水準提高而調撥的資源或施行的措施進行完整檢討,即提出多方面的建議。情況有如醫師草率根查肝炎病者的病因,亦不理會過去所服葯餌是否對症,只為病人處方補葯,並期望稍後會轉介予正在申請入讀肝病專科醫學院的未來醫生(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語文常委會」)醫治,並要求葯物研究學院(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師資會」)從速配製特效葯,醫治該名病人的心臟病症。

  2.4    「報告書」最大的不足,是「教統會」並無在具體的教學語言政策上表達立場,將重大的問題留待將來成立的「語文常委會」以解決,或只從分配工作形式提出指示「師資會」須盡速訂定語文教師基準資格,或不顧及學校現況,提出空泛的建議(中小學開設核心課程形式的普通話科)。「教統會」在政策設計上,多從理念出發,缺乏對現實教學情況的掌握與分析,最終建議能否產生成效,實需拭目以待。

2.5    在師資培訓方面,一項是關於整體師資培訓問題的討論,另一項是關於教師語文水平的提高。現時本地教師培訓的主要途徑。包括兩大體系,一是根據《五號報告書》,合併重組各間教育學院的香港教育學院,一是各間大學提供的教育學位及文憑或證書課程。過去各院校的發展缺乏計劃互相協調。年前「師資會」成立,我們期望「師資會」能夠對外公佈有關本地教師教育的發展政策,以便加強其對公眾的問責,至於首要工作,應包括重新檢討香港教育學院與各間大學所提供課程的相互協調問題,讓政府教育經費獲得最佳的適用。至於教師語文水平的提高,必須就師資培訓及中小學教學現況兩方面考慮,以避免政策落空的漏弊。以小學情況而言,教育學院中、英語文教學培訓為例,現在只有英文科屬專科培訓,但由於小學語文教師普遍由全體教師平均分配教節,而不著重揀選語文專科培訓教師作專任教師,即使提供較多的中、英語文專科培訓教師,亦未必可以改善小學語文教學問題。中學方面,為改善語文而增加的教師資源,學校未必用以聘請語文科教師,十多年來因增加語文教師的政策,最終在中學的語文教師教節與一般教師的教節相差,可能只有兩三教節或沒有差異。因此,「教統會」不先檢討過去政策的成效,即提出改善的建議,實在並非對症下葯的表現。

2.6    在語文教師資歷及非語文科教師的基本語文能力方面,「教統會」指示「師資會」在極短時間內向政府提交建議,未免將問題看得過於簡單。本會同意「教統會」要求為語文教師訂定基準資格的方向,但提出修訂建議如下:

       須為所有教師訂定基準資格,這是教師行業邁向專業化的必然過程。現時由於教師(特別是語文教師)的入職情況,行業專業地位未如理想,急進地訂定基準資格並不能解決師資問題。師資問題只是教育及語文教育問題的冰山一角,要改善師資,須先從改善學生對語文學習的輕視態度的現況開始,直至受訓者進入教師行業執教開始的階段入手,設計完整的培訓與資歷審定過程,這包括大學收生、本科生畢業、教育學院培訓、入職培訓各階段皆重視語文水準技能、語文教學能力、語文運用能力。

2.7    另一項涉及政策執行的具體問題,亦足以導致所有解決現時基礎教育最後缺乏資源的主要因素,就是教育署撥款予學校的財務制度。十多年來,為改善語文水平或教育水平而增加的資源,皆有專項數額,而所有專項數額最後會以例如學校及班級津貼(School and Class Grant)作整筆津貼形式撥款予學校。理論上學校可以因應各項改善建議而獲得足夠撥款,進行各項改善教育,包括語文教育的教學計劃。但絕少教育署財政部門以外人士可以知曉整筆津貼是否已依據政策增加了專項撥款。我們只可以知道 每年學校所獲撥款津貼,會大體上跟隨通貨膨脹比例增加。一切改善中小學教育、語文教育的撥款,最終只有極少數額是可以落實作為中小學改善教育質素之用。「教統會」不從體制上進行改革,重覆要求政府撥款,即使通過撥款政策,中小學卻只會仍陷於缺乏資源下艱難地執行政策。

2.8    另一項亦屬政策與資源運用的問題,與撥款相似。由於普及教育重視改善質素的原因,以中學為例,學校開設學科主任、訓導、輔導、課外活動等主任,以高級學位教師職級(SGM)出任,而新增的教育要求,教育署也建議學校開設升學就業輔導、公民、環保,綜合科學科、電腦科、普通話科,以至強調推行校本課程發展、校本教師培訓、全校參與輔導法........高級學位教師職位。學校職能不斷擴充,但高級學位教師增設數目只象徵式增加二、三個名額依循新增功能而加設,即使新設的副校長職位(PGM) 亦只屬高級學位教師的增薪職級,這與學校津貼撥款的偷天換日手法如出一轍,「教統會」不正視此類問題,再建議學校委派教師統籌與中英語文教學有關的工作,推行全面或新的廣泛閱讀計劃。並從學校現有資源中調撥資源提供未受訓語文教師的應急指導與培訓,實在是本末倒置的資源運用建議。

2.9    「教統會」既然在一號、四號報告書作出改善語文教育的建議,在《五號報告書》作出改善教師(包括語文教師)培訓的建議,有關建議亦獲行政局通過。「教統會」在作出新建議的同時,必須先行檢討過去建議的施行情況,以及應掌握評估資料。否則,只靠諮詢及見意,並不能保證實則獲得落實。前述2.52.8項的評論即屬現行體制上的難題,不先作解決,只是提出花樣百出的改善建議,並非務實的「教統會」所應為之。

. 分項論述

3.1    政策的制定、監察及評審

3.1.1  教育評議會原則上贊成在「教統會」之下設立一個「語文常委會」,但「語文常委會」的組織及職能須考慮下列3.1.23.1.6各項建議。

3.1.2  廓清「教統會」與「語文常委會」在語文政策的職能分工。「教統會」應考慮肩負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的職能,從承擔有訂定整體社會語文政策及協調「語文常委會」制定、實施、監察、評估教育語言政策的職責。此外,「語文常委會」在諮詢、制定、推動語文教育政策的同時,將會涉及與課程發展議會、考試局、教育署、職業訓練局、高等教育院校、教育團體等,彼此之間將有密切的關連,「教統會」在建議成立「語文常委會」的同時, 亦應一併考慮有關的問題。政府更應藉此機會,清楚界定「教統會」與其他教育諮詢組織的關係。

  3.1.3  為使「語文常委會」能有效鼓勵、支援及協調語文研究,以及基於「語文常委會」與語文基金諮詢委員會(「語文基金諮委會」)的成立目的皆為提高本地語文水平,「語文常委會」的未來成員與「語文基金諮委會」現有成員成份相同,以及為加強「語文常委會」的職權,避免統籌機關受制於撥款組織。「語文基金諮委會」應納入「語文常委會」之下,「語文基金諮委會」成員既可同時被選任為「語文常委會」成員,亦可不被選任進入「語文常委會」。有關組織重整工程進行的同時,應於九六年三月以後暫停語文基金撥款資助新的語文改善計劃,並分階段評估及公佈過去三期獲語文基金批准的計劃,在提高語文水平方面的進展與成效,而不是只要求獲批准個人或機構於計劃完成後,遞交財政報告及其製成品,以更有效落實提高語文水平的目的。

3.1.4  「語文常委會」的成員,語文專家應指本地及外地語文研究學者,其中包括大學研究人員與講師;教育專業人士應指熟悉本地語文教育政策,具豐富語文教育經驗的中、小學教師;非教育專業人士可包括其他界別專業人士及工商企業代表。其中教育專業人士的數目應達至合理的比例,以能落實語文教育政策的目標。

3.1.5  「語文常委會」轄下的支援小組,需詳細分工,並可參考教育署「課程剪裁計劃小組」的組成形式,借調前線具經驗及專長的語文教師出任和小組成員,並由教育署提供行政秘書支援,以協助小組工作。

3.1.6  「語文常委會」應優先進行的工作,除報告書建議的四項外,尚應包括:

       (1)  與有關機構合作,全面檢討現時中小學中、英語文教育課程。包括重新釐訂中、小學語文教育的目標、課程內容、教學法及評估方法。

       (2)  全面評估自一九八二年以來,為改善本地中、小學語文教育而提供的人力和資源及施行措施的成效。

3.2    語文目標及語文發展

3.2.1  本會建議「語文常委會」的其中一項首要工作,應先釐訂清晰明確的中小學語文教育政策,其中應先制定本地語文教育目標。

3.2.2  除非能夠先制定清晰明確的語文教育政策,以及學校能切實執行有關政策,否則,要銜接各階段教育的語文水平將須耗用,以至浪費極大的資源。

3.2.3  除鼓勵僱主自行發展職業語文課程之外,職業訓練局、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教育署成人教育組、再培訓局,皆有責任發展職業語文課程。「教統會」應承擔整體社會語文政策製訂、推動、監察及評審的責任,從社會大語文教育環境建議政府落實語文政策。這方面的工作須賴政府部門如文康廣播科、衛生福利科、兩個市政局、傳媒機構及工商界的配合與支持。

3.2.4  就「教統會」建議政府應鼓勵和資助幼稚園及中小學,為學童(包括新移民學童)研究不同的語文發展模式一項(B4),本會期望「教統會」應須知道語文政策及語文教育模式的製訂,乃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學校既無足夠資源研究與制定語文教育模式,亦會因此導致教育語言政策與模式大混亂。幼稚園及中、小學只適宜在明確清晰的語文教育政策下,配合推行語文教育模式。本會贊同對英語能力較佳,並具學習動機的學生,可採用英語以第二語言為教學語言(後期滲透式)的教育模式。

3.2.5  本地高等教育院校在享用社會教育資源的同時,理應配合語文教育政策的推行。這方面應包括嚴格執行學生的中、英語文能力須符合最低入學要求的規定;一般而言,中、英語文科必須獲取高級補充程度會考E級或同等 資歷是最低的入學要求,除非個別學生有極特殊性的原因,否則高等教育院校不宜錄取該等未符要求的學生,一旦收錄有未符最低入學要求的學生,院校亦應向公眾公佈有關原因。

3.2.6  本會並建議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應具備一定的語文能力水平。最近城市大學為畢業生進行英語能力考核,以及頒發語文證書,是其他高等教育院校值得參考的其中一項推動學生重視語文的策略。

3.2.7  由於大專業學位的擴充,大量不符水平的學生進入大學就讀,以中六英語密集課程或於大學期間加強語文培訓的機訓,實屬本末倒置的造法。政府實有必要成立特別小組,研究大專學額擴充,與語文下降的關係,及與各大專院校協調研究各項學位課程的入學及畢業評核標準。

3.3    師資培訓及發展

3.3.1  語文教師資歷未達應可專業標準要求的情況。教育署《檢討提高語文能力措施工作小組報告書》4.3.3.7(1989)已有論及;「工作小組建議教育署研究如何將適用於語文教師的「准用教師」規例訂得較為嚴謹,因為目 前任何在香港中學會考的中文或英文科中考獲E級成績的教師,都獲准任教中五或以下班級的中文或英文科。」《六號報告書》反映的數據尤以英文科教師不符專業資格的嚴重情況,是駭人聽聞的:九四年度,在中、小學任教中文科的教師約14%未受專科培訓;英文科方面,小學是46%,中學學位教師是42%未受專科培訓。本會估計上述數字尚未能真實反映現況的惡劣,以任教英文科學位教師為例,58%曾受專科培訓,只是指具有主修英文的學士學位或修讀英文科教學的教育文憑,二者其一,而且只是統計主教英文科的教師,並沒有將只任教一班英文科的教師列入計算。本會認為,不解決師資培訓問題,任何教育政策與模式的提出皆是徒然,因此,我們贊成訂定「基準資格」的概念。基準資格的釐定,須考慮入職教師的數量,以及對現職教師的影響,廣泛吸納教育專業人士,包括中小學教師 的意見是必須的。基準資格可包括學歷承認及公開評核兩方面:大學本科畢業或等同學歷,並已獲本地師資增訓機構專科培訓者,皆可被視為符合基準資格;現職教師或準教師亦可應考一項由考試局及香港教育學院發展的統一評核考試,以檢定是否達到基準資格。由於英文科教師未受訓比例過高,流失情況較嚴重,而英文科以語文技能培訓為主,故英文科教師的基準資格可定於較中文科教師的基準資格為低。單從訂定基準資格並不能解決問題,問題是大學本科畢業生,以及入讀教育學院的學生,或接受了專科培訓,願意參與教師工作的人數不足;因此,除了訂定基準資格,語文教師專業地位、工作量、專業發展、職級,皆應一併考慮。此外,本會並建議針對目前情況,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大學教資會」)在撥款予各大學及師資培訓機構方面,須針對改善語文教師供應量(尤以英語科教師)進行撥款,以達致促使院校開辦較多語文科學位及語文教師專科培訓課程的效果,解決師資問題。

3.3.2  不過,解決師資培訓,並不足以解決中小學教學問題,「教統會」須深入探討現時中小學教師工作實況,以了解新建議在學校最後的落實情況。包括受訓的語文教師是否在學校擔任專科語文教學工作,以至新增語文教師職位有否減輕原有語文教師工作量、教節。

3.3.3  訂定教師(包括非語文科教師)具備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方可取得職前教學專業資格,反映「教統會」重視從整體學校教育語文改策改善現時的語文教學問題。本會同意非語文科教師的語文質素亦影響學生的語文學習與發展,因此,現職或新入職教師應至少符合以中文或英文作為授課語言的基本條件。「基本語文能力」能夠多掌握一種語言以進行教學,可獲榮譽或津貼。

3.3.4  「報告書」就師資培訓機構提出兩項注意事項,以加強注重語文意識及語文技能。本會認為只屬於原則性的建議,政府或「大學教資會」實有責任促使有關建議獲得落實。本會認為:中、小學語文科教師(以至非語文科教師)的師資質素固然影響學校語文教育的成效,而師資培訓機構的師資質素(尤其是教學素質)又決定了中小學教師的素質。本會較為詫異的是「教統會」何以不向政府作出檢討師資培訓機構的師資(教學)素質。尤其是現時師資培訓機構迅速擴張的同時,大專院校過去又偏向忽視講師的教學表現評核。為確保中、小學教師在語文教學技能教學素質的培訓資源得以善用,本會認為:「教統會」應建議「大學教資會」在現時對轄下院校進行的「教與學質素保證機制檢討」計劃,應優先考慮上述計劃在大學師資培訓院校及香港教育學院進行。至於香港教育學院現階段應由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及香港學歷評審局共同進行「教與學質素保證機制檢討」計劃,以確保講師的教學效能能達到應可標準。

3.3.5  本會贊同未接受任何專科培訓的教師,應盡早獲提供「應急」指導與培訓。有關指導與培訓可參考由教育團體為新教師提供的研習課程,即由師資培訓機構與教育團體合作統籌,教育署及教師中心提供行政支授,經費場地,借助師資培訓機構語文系講師及中、小學具專業資歷及豐富經驗的語文科教師出任導師,除利用暑假,亦可利用耶誕、復活節假期,以及周六進行培訓活動。此外,教育署或師資培訓機構亦可鼓勵或資助學校經驗語文科教師,擔任導師(Coach),以校本形式指導未受培訓的教師。

3.3.6  本會並不認同如「報告書」所言:「在一九九四年,「師資會」已詳細研究過應怎樣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雖然,「教統會」此項討論已偏離語文教育的課題,但改善教師的專業發展,最終亦可間接解決語文教師師資供應及教學質素的問題。不過,除非教育行業出現「專業公會」,而且最終是法定的專業自主組織,而不是以政府委任形式出現的教育諮詢組織協助政府制定教育政策,取代「專業公會」的角色,教師的專業發展才得以落   實。就有關課題,「報告書」是應酬式的羅列三項空泛原則(4.25),但卻迴避了實際解決方案的討論。我們知道「教統會」轄下現有專題小組進行有關課題的研究,這正好說明「師資會」的研究尚未盡完善。

3.4    授課語言政策

3.4.1  本地教育發展的其中一項弊端,就是教育政策的製訂與教育研究之間欠缺有效的聯繫。「教統會」就授課語言政策一項,雖然說是不欲重覆九O「教統會」《第四號報告書》的建議,或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改動;現實上是停留在五年前制定政策的「原地踏步」,既不能總結五年來中學授課語言衍生的教學問題,在政策上能再加補足,以至重訂方向,亦無視這幾年來教育研究的成果(因制定「報告書」而進行的教育研究¾¾附件的五項計劃有否被參考使用實在疑問)。因此,「報告書」在這章節只是揀選現行措施中幾項計劃加以重申而已。

3.4.2  教育評議會期望「教統會」能在授課語言政策方面,能提出清晰的政策文字,而不是只沿用《四號報告書》的三項原則:

       1.  鼓勵各中學採用中文作為教學語言;

       2.  學校自行決定採用英文或中文作為教學語言;

       3.  校內中英混用的教學方式應盡可能減少。

       不重視推行措施的空泛原則,只會誘使學校仍然著眼於社會及家長因素,繼續強調採用英文作為教學語言,實則上是由教師在課室自行因應教師個人傾向而以混合語言教學。

3.4.3  「教統會」應明確說明英語是作為第二語言,抑或外語在本地進行教學。 或者較具彈性的分類說明:對於20%30%可以用英語作為教學媒介的中學生,英語是第二語言,其餘只適宜用母語作為教學媒介的學生,英語是外語。

3.4.4  近幾年來,因教學語言政策的提出,以及教學語言施行上的混亂情況,正是「報告書」用以檢討及重新訂定教學語言政策的大好機會,既可完善既定政策,亦可為未來一兩年施行的政策作更好的規劃。現時大部分中學在向家長聲稱以英語作為教學媒介的同時,仍是進行中英夾雜語言教學。此外,我們亦可預見九八年教育署以行政指令要求學校遵守教學語言政策,進行語言分流教學的時候,大部分學校將會是收納三個語言組別的學生,「教統會」實有必要借助檢討現時學校情況,向教育署提出具體建議,或要求教育署提供具體執行政策的措施計劃,而不是空泛地提出:我們建議

       (實則上只是贊成原訂政策)教育署應在一九九七年,公佈對應當使用何種語言授課的意見,以便學校在一九九八年時採用(D1)。一九九八年,作為中學執行教育署的語言政策措施的年份,是重整六O年代以來,延續混亂三十多年語言政策的機會,但就現況發展,本會並未看到配合新政策推行的有利因素。

3.4.5  教育委員會(「教委會」)現正檢討升中派位機制,其中涉及學生語文分流評核。由於現行學能測驗並未能準確評核學生中、英語文水平,本會建議以「基礎能力考試」取代現行學能測驗,「基礎能力考試」項目包括中、英、數三學科的基礎學習能力。

3.4.6  《四號報告書》建議推行一項中三升中四英語銜接課程,教育署至今並沒有進行。部分中三學生在「英文中學」完成課程,由於英文水平差劣,礙於現行中三評核機制的僵化,並不可以選擇以母語授課的中學升讀中四 ,「教統會」實應指示教育署從速跟進。

3.4.7  本會接受按本地服務條件聘用合資格的外籍英語教師。本會建議本地中小學亦可申請額外津貼,以聘請合資格的外籍人士,包括以英語為母語,及以普通話或廣州話為母語的外籍人士,出任學校語文教學兼職導師,以協助學校推動「二文三語」的學習。

3.5    中文和英文作為科目教授

3.5.1  本會同意「報告書」重申「政府應優先撥款推行「教統會」《第五號報告書》有關提高小學主任與班級比率的建議」。本會又認為,「教統會」應以較嚴厲的語氣,責難政府教育部門(「教統科」及教育署),要求解釋九二年已獲通過的建議,何以三年後仍未獲執行。「教統會」並應以此為鑑,加強對政府的監察機制,督促政府落實各份「報告書」的建議,及檢討成效。

3.5.2  就語文教學工作性質的特殊、工作量的繁重,以及學校圖書館在語文教育上可以發揮極大的推動力。本會建議:在小學增設語文科助理教席或學位教師職級外,並考慮在小學開設圖書室,增派一個職位的教師(在原有學校編制以外加增)以負責統籌小學生圖書室及閱讀活動等工作。由於學位的普及化,中學聘請合適的英文科文憑教師普遍出現困難,為達到中學的學位教師與文憑教師73的既定比例,中學圖書館主任多以文憑教師職級聘用,以至由於高級學位教師職級與學位教師職級須遵循75的既定   比例,各學科二、三名教師即有一名出任高級學位教師,導致語文科教師較其他科目教師較缺乏升級機會,均屬於職級編制影響語文科教師工作條件的不利因素。

3.5.3  本會贊同「報告書」「應檢討語文教師工作量」的建議。相對於「聘請以英語為母語的合資格教師教授英語」一項建議,本會認為,前一項建議更有條件成為其中一項的首要工作。主要原因在於語文教師因容易為繁重的   批改工作、參與課外語文教學活動而引致教學質素難以提昇,其中的教學資源無形地被耗費實須立即正視。

3.5.4  就學校圖書館的工作發展,尚須關注教育署圖書館組的織能及其發揮。現時教育署圖書館組在協助學校語文教學方面,有關工作包括若干年到學校進行一次觀察及翻查紀錄,以及舉辦一項(強調頒獎儀式的)閱讀計劃。

       本會認為,「教統會」實有必要委托教育署以外的組織,檢討教育署圖書館組須有的表現及其在未來語文教育發展上的角色。

3.5.5  就擴大廣泛閱讀計劃方面,本會原則上贊成「報告書」的建議。但有關建議一旦獲得落實,現有學校圖書館及語文教師工作量必然相應增加,故「報告書」所提及在教育署之下,成立一個專責小組以推行上述計劃,本會認   為專責小組必須考慮有關計劃推行與學校圖書館主任及語文教師工作量的關係。此外,專責小組亦可考慮鼓勵出版商將本地適合中小學閱讀的書籍,依語文程度分級,以及擬定閱讀指引、思考問題等,以便更有效推動課外閱讀活動。

3.5.6  「報告書」並未提及中、英語文科課程的教學檢討與建議,本會應為:空泛的在「報告書」建議「應簡化小學的英語課程」,「幼稚園以輕鬆的手法教授英語」,「開設輔導班」,對於中文課程的教與學更隻字不提,皆   反映「報告書」的空泛及偏頗。本會建議:課程發展處從速檢討現行中、小學語文科課程的實施,其中包括中、小學中文科範文與非範文教學的差異,考慮參考中六級高級補充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科,改善中學中文科課程;英文科方面,檢討使用超過十年的課程,以及檢討現行以傳意教學法為主導的教學成效,並因應不同英語能力水平學生,發展不同程度的英語課程。並成立小組研究「跨課程的語文教育」(Language across curriculum)的理論與推行。

3.6    普通話的教與學

3.6.1  就普通話的教與學,「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及支持政府(港督九五施政報告)措施各兩項。建議普通話長遠而言列入中小學核心課程,及提高師資質素兩項內容空泛;至於支持港督施政報告的兩項普通活教學措施,反映   「教統會」作為最高層次的教育諮詢組織,並未能發揮影響、修定行政主導的教育決策摸式的作用。至於普通話與中文科的關係,「報告書」多次提及不知如何處理,實屬既坦白而又不適當的表現。

3.6.2  由於知識的增加,中小學課程中包括傳統課程與新增課程重疊,學科過多(尤以初中課程為甚)。任何新課程設立的建議,必須同時考慮現時中小學教育的實況。因此,教育署須為不同的中、小學,發展不同進程的普通話正規課程,以便中小學可以適當地因應學校情況,選擇於小一、小四或中一、中四年級開設普通話。以現時情況,所有學生皆接受自小一至中五階段延續的普通話課程,是不設實際的。「教統會」實應從政策上作明確的提出。例如只建議普通話在高小階段以核心課程的形式開設,初小及初中則鼓勵以活動形式或課外形式進行普通話教學。

. 建議撮述

4.1    政策的制定、監察及評審

4.1.1  原則上贊成設立「語文常委會」。須清晰「教統會」與「語文常委會」在語文政策上的職能分工。

4.1.2  將「語文基金諮委會」納入「語文常委會」之下,並須評估「語文基金諮委會」已批核計劃的進展與成效。

4.1.3  「語文常委會」組織內的成員,除慣常吸納的外籍語文專家,講師,亦應考慮吸納中國內地及台灣語文教育專家及專業人士,此外,尚須包括足夠比例的中、小學資深語文教師。「語文常委會」轄下的支援小組應包括政策制定、語文教育、宣傳及推廣、監察及評估基金管理等小組,各小組成員除語文專家,教育學院語文講師,亦應借調中小學資深語文教師及教育團體成員出任小組成員。

4.1.4  「語文常委會」的首要工作,除「報告書」原有四項外,尚須包括檢討中小學語文教學課程及其目標,以及檢討過去為中、小學改善語文水平各項計劃的措施與成效。

4.1.5  「教統會」除了透過「語文常委會」關注學校語文教育外,尚須促進傳媒在社會層面建立正面的語文影響力,以及關注及引發家長在協助子女學習語文方面的貢獻。

4.1.6  「教統會」應要求教育署盡速檢討及評估一號及四號報告書各項有關改善語文教育政策的實施及進度,並向公眾公佈有關結果。

4.1.7  由於教育署提供予中小學的財政撥款及人力資源機制存在漏洞,致使拖累中小學教育(包括語文教育)質素的改善。「教統會」應加快進行學校教育質素報告書及教育撥款報告書諮詢文件的工作。

4.2    語文目標及語文發展

4.2.1  「教統會」須先制定清晰明確的語文教育政策,再而施行銜接各階段教育的語文水平的措施。

4.2.2  政府須鼓勵僱主、職業訓練局、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教育署成人教育組、再培訓局發展職業語文課程,「教統會」須與政府有關部門如文康廣播科、兩個市政局、傳媒及工商機構合作,營造良好的社會大語文環境。

4.2.3  「教統會」及「語文常委會」應為中、小、幼學校制訂清晰的語文政策與語文發展模式,以供學校遵行或選用。

4.2.4  「教統會」應盡速檢討教育署課程發展處在本地中小學中、英語文課程發展工作的成效,其中包括課程發展處各級主任在課程發展理論及教學實踐的專業水平。

4.2.5  政府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大學學額擴充與語文水平下降的關係,並協調研究、制定各大專院校的收生及學生畢業的語文水平要求。

4.3    師資培訓及發展

4.3.1  高等教育院校須嚴格執行申請人須符合中、英語文最低入學的要求,並為畢業生進行語文能力評核。

4.3.2  反對過於急進地只針對語文教師訂定「基準資格」的建議。為推動教師行業專業化,建議有規劃地為全體教師訂立「基準資格」。

4.3.3  就語文教師「基準資格」的釐訂,可以透過學歷承認及公開評核兩方面進行。資歷承認指教師具備指定學歷/學位及專科培訓,本會建議大學專科畢業,及已獲本地師資培訓機構專科培訓者,或等同資歷,即可被視為符合學位語文教師基準資格。文憑語文教師的基準資格應訂為中學會考及高級程度會考語文科獲D級或以上資歷,並獲頒發教育學院專科培訓教育文憑。至於公開評核,即由考試局及本港各間教育學院發展一套統一評核形式的公開考試(包括筆試、面試、教學評核),任何不符資歷者,包括已入職多年,或剛入職,或未入職者,皆可應考。

4.3.4  同意訂定全體教師具備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建議以榮譽或津貼,或以設立薪級關限的形式,鼓勵經評核後擁有中文或/及英文教學資格的教師。

4.3.5  對於未能達至基準資格或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的教師,因應實際教師供應量,訂定期限,給予補回資格的機會。

4.3.6  為避免質素不足的語文教師問題,「大學教資會」檢討制度,撥款鼓勵大學及師資培訓機構,開設較多語文本科學位及語文教師專科培訓課程學額,並每年預估師資供應量而調整。

4.3.7  建議「教統會」向「大學教資會」提議,檢討師資培訓機構的師資教學質素及課程內容,其中應先檢討語文教育學院般含分校(前香港語文教育學院)的師資質素、課程設計及培訓成效(包括語文教師複修課程)。

4.3.8  贊成為未受專科培訓的語文科教師,提供「應急」課程,可參考新教師研習課程的形式於暑假、耶誕、復活節假期及周六進行,並鼓勵及資助學校資深語文教師出任導師,以校本形式進行導引培訓。

4.3.9  除重視職前培訓外,校本入職導引及在職發展,對於教師的專業成長皆有裨益。「教統會」須就上述不同階段的語文教師專業發展加以探討;並須促請「語文常委會」研究及推廣「跨課程的語文教育」的理論與實踐。

4.3.10 「教統會」應建議從速檢討教育署輔導視學處的功能,如該處未能發揮促進語文教師及其他學科教師符合教學水平的要求,重新規劃該處的職能。

4.3.11 「教統會」應同時考慮減輕語文教師工作量,及提高工作質素的建議,包括嚴限語文教師任教的總教節,及提供語文教師教學助理人員。

4.3.12 改善中小學教師編制,包括中學學位教師與文憑教師的比例,以及學位教師與高級學位教師的比例,小學增加學位教席及主任職級,以達致產生教師專業發展的作用。

4.3.13 成立法定的專業自主公會,以達成教師專業發展的目的。

4.4    授課語言政策

4.4.1  從速檢討及制訂本地授課語言政策,避免學校及教師沿用混合語言教學。廓清英語作為第二語言,抑或外語在本地進行教學的地位。

 4.4.2  及早為一九九八年中學執行教育署教學語言政策作出準備,以避免《四號報告書》的精神及教育署的政策因學校情況而未能施行。

 4.4.3  建議以一項「評核小六學生中、英、數基礎能力」的校外評核考試,取代現行學能測驗,以準確評定學生的語文能力,有效落實初中語文分流政策。

4.4.4  建議教育署跟進中三升中四英語銜接課程的發展,以及改革中三學生升讀中四的語言分流派位機制。

4.4.5  批准學校申請額外撥款,聘用以英語、本地語或普通話作為母語的外籍人士,出任語文教學兼職導師。

4.5    中文及英文作為科目教授

4.5.1  同意提高小學主任與班級比率的建議,以達致開設(語文科)助理副教席/學位職級的目的,因上述職級編制的改變,應增加小學學位及高級教師職級的數目。

4.5.2  於小學開設圖書室,增設一個額外小學教師職位統籌小學語文活動。

4.5.3  將檢討語文教師工作量列於首要工作。

4.5.4  檢討學校圖書館的工作,並委托教育署以外組織,評估教育署圖書館組的工作及未來發展方向。

4.5.5  建議課程發展處須從速進行檢討現行中小學中英語文科課程目標,內容及教學法。

4.5.6  贊成擴大「廣泛閱讀計劃」,計劃推行須顧及圖書館主任及語文教師的工作量,包括增加文書人手。並應發展一套全港適用的中英語文圖書閱讀程度分級機制,鼓勵出版商為適合學生閱讀的圖書,依語文程度分級,以便更有效推動課外閱讀活動。

4.5.7  政府可鼓勵教科書出版商印製配合教科書使用的家長手冊,調動家長教育子女的積極性,協助營造有利的語文學習環境。

4.5.8  教育署課程發展處應向教師及家長推廣「家長與子女互動學習」的方式,其中包括語文學習的方式。

4.6    普通話的教與學

4.6.1  中文教師「基準資格」的釐訂,可考慮包括普通話的能力。

4.6.2  由於學科過多,有選擇地為中小學提供普通話課程會較具針對性;只在初小或高小階段開設普通話核心課程即可。

4.6.3  普通話教學應與中文科教學分開進行,以保持香港中文教育的特色。

教育評議會

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