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就教統會教學專業議會籌委會
《成立教學專業議會諮詢文件》的回應及意見

  1. 成立GTC的意義
    1. GTC成立的目的,在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確保教師專業水平及教學專業自主的權利,從而不斷改善教學質素,以配合社會發展需要。
    2. GTC以專業自主模式運作的同時,亦須建立及以完善的問責機制運作。
    3. GTC不應成為封閉的權力組織,也不應成為只強調獨立自主的組織,更要避免成為官僚架構(因此,GTC成立過程的諮詢,章程的訂立,及組成後的運作,應重視及提高教師以外的社會參與,包括工商界及家長)。
  2. GTC的立法程序
    1. 透過立法程序,建立GTC成為具法定權力的組織,亦受法例的約束與監管。
    2. 重新檢視及修訂教育條例、則例,確保GTC可以有效行使指定的職權。
  3. GTC的職權與功能
    1. GTC的職權與功能,須按下列次序有計劃地開展:
      1. 確保教師具備足夠的專業資格;
      2. 確保教師持續專業發展;
      3. 就教師培訓發揮影響力;
      4. 負責教師註冊;
      5. 修訂及執行專業紀律。

      亦即是說,本會並不認同諮詢文件有關職權行使先後次序的建意。

    2. 就教師註冊的職權而言,本會採納(c)項建議。即前期由GTC負責建議,教育署負責執行,兩至三年之後,教師註冊職責全交予GTC
  4. GTC管轄的教師類別
    1. GTC管轄範圍的教師,前期應只包括官立、資助、補助及私立學校的中、小、特、幼教員(包括校長)
    2. 補習社、成人教育及大專院校的教員,應否納入管轄範圍,應在GTC成立以後才討論。而師資培訓人員、接受師訓的準教師、教育署教育專業人員、職訓局教員,應可於GTC早期自由加入,兩至三年內檢討。
  5. 監理安排
    1. GTC監理委員會人數約四十,其中應有不少於一半委員屬專業教師身份。
    2. 監委會組成方式可包括三成來自教師直選產生(選舉方法應以學校類別劃分,進行分組投票);三成由教師團體分組互選代表;其他團體代表(包括教育學院及辦學團體)佔二成;政府委任代表可佔二成。
    3. 監委會成員任期應訂為三年一任。
  6. 行政安排
    1. 歡迎政府撥款二千萬作為GTC的成立經費,由於GTC將逐步取代政府教育部門的部分職能,有關職能的政府僱員職位與科組亦應取消,政府職位或科組取消而節省的資源,應轉而注入GTC,以支持GTC的運作經費。有關經費部分應透過成立基金,確保GTC的經常開支不會短缺。
    2. 教師註冊加入GTC的費用,與每年會費,應不少於本地社工註冊局的收費。
    3. 交款形式可由教師薪酬直接扣減轉賬。
    4. 監理會小組委員會應包括師資與培訓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應接收由於GTC成立,而即時解散的師資與師訓諮詢委員會的工作職權。
    5. 至於香港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的職權,亦可於GTC肩負調查及執行專業紀律的同時,予以解散。

教育評議會執委會

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