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就
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
諮詢的回應
1997年1月14日
一. 引言
二. 學校教育目標與質素指標
三. 質素保證體系
3.1 校內質素保證的措施
3.2 教師、家長和學生的參與
3.3 教育署的質素保證視學與促進質素發展的機制
3.4 教師專業發展
3.5 改革學校撥款機制
3.6 設立優質教育獎勵
四. 確立以學校為本位的管理架構
五. 推行相關改革
一. 引言
1.1 本會認同《第七號報告書》(下稱「報告書」)追求優質學校教育的意念。
1.2 本會認同學校須制定因應學生全面發展而施行五育並重的教育目標,並須以具體方案落實。
1.3 報告書提及的學校教育目標,只論及學生學習、成長的教育與社會功能,忽視學校教育的文化與政治功能,亦欠缺短期、長期教育目標的觀念。此外,對於分析本地教育特色,以及從國際比較的視野探討本地教育發展兩方面,皆有不足。
1.4 本會認同優質學校教育目標須長時間持續推行,才見成效。教統會須成立專責小組跟進有關政策,並適時向教育統籌司提供意見。
1.5 為達成優質學校教育目標而設的各項指標,須建基於全面發展需要及公平合理原則,避免製造學校追求片面或表面計值的指標。
1.6 認同「以學校為本位,以學生為中心」的改革體系,而改革成敗的關鍵在於教師教學專業質素的改善;因此,教統會所提出的策略,應著對針對提升本地教師隊伍的專業質素與效能。
1.7 本地學校教育應先從小學環節進行質素改善,教統會應優先設計有關小學教育質素改善的具體方案。
1.8 教統會應尋求方法,促使政府建立完善方案,確保教育署必須進行改革,使教育署能切實提高教育質素,善用每年二百億港元的公帑。
1.9 本地學校教育質素的改善,需要有改革者的推動者與先行者的參與。短期而言,應從改革教育署效能著手;長遠而言,須推動校本改革;因此,須建立學校及教育署以外的獨立專業組織:教師公會,從教育專業立場出發,扮演策劃、推動及評估改革的角色。
二. 學校教育目標與質素指標
2.1 認同報告書提及學校釐訂教育目標時,應予考慮的各項原則,本會補充其他尚須考慮的原則:
(1) 須評估學校現況後才製訂個別學校的教育目標;
(2) 強調校本特色;
(3) 目標須兼顧學校多元功能,學校服務對象多元化,以及短期(每年度)、長期(三至五年)目標等。
2.2 本會不認同報告書以「鼓勵形式」建議學校於發展計劃內列出「輸入指標」的保守方案;本會建議學校必須將每年的實況資料與輸入指標呈交教育署及教育署分區辦事處,分區辦事處須定期公佈校區內各學校的實況資料與輸入指標,供公眾索閱,並提供予家長作為選校的參考。
2.3 根据報告書附錄D指標示例的實況資料與輸入指標,本會建議尚須增加以下各項:
(1) 辦學團體;
(2) 校董會與校董人數、資歷;
(3) 家長會、校友會、學生會;
(4) 課室/特別室/浮動班數目;
(5) 學校/教室視聽器材配套;
(6) 學校最近三年獲增撥資源金額與類別(政府定額資助以外)。
三. 質素保證體系
3.1 校內質素保證的措施
(1) 教育署須盡速評估自一九九一年以來實施的「學校管理新措施」的成效與限制。
(2) 本會認同如學校管理新措施的精神能於學校落實,將有助提升學校教育質素;報告書建議二OOO年全港學校實行校本管理,須同時考慮如何令校本管理的精神得以落實,避免成為學校的行政負擔,拖累學校原有教育質素。
3.2 教師、家長和學生的參與
(1) 由於辦學團體除承擔部分建校費以外,對於學校的財政負擔可以說等於零,以至因興辦學校而獲取各項邊際利益。本會認為,由辦學團體獨佔學校最高管理層的局面應予打破,並應重新設定策略,引發辦學團體支援學校發展的積極性。
(2) 修訂教育條例,確保校董會成員必須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友代表。
(3) 學校須將校董會改組及將校董會的運作情況列寫於校務計劃書與校務報告內。
3.3 教育署的質素保證視學與促進質素發展的機制
(1) 教育署及其轄下部門應建立自我完善機制;以視學形式為例,教育署應以公開資訊與問責原則,定期公開評估及改進視學效能。
(2) 本會強烈抗議報告書在不披露原因的情況下,否決《教育水準工作小組意見書》有關由獨立於教育署以外的教育專業人士組成的「質素保證組」(QOU)的建議。
(3) 本會建議教統會成立研究小組,以問卷或訪問形式,搜集用家(學校教師)意見,評估輔導視學處與輔導服務科的質素與效能;本會亦建議以相同形式,諮詢學校對質素保證視學的信心與支持程度。並以上述調查結果為基礎,評估教育署在學校教育質素與專業發展範圍,是否足以承擔有關的職能。
(註:本會就有關事項於九七年一月初進行中小學問卷調查,以下是參考問卷調查而作出的建議:
1. 提高督學的入職要求,包括督學應持有高級學位,必須具備學校行政工作經驗(曾任學科主任),較豐富的教學年資,以及必須接受專業的視導培訓;督學的升職應以專業表現衡量,而非取決於年資。
2. 教育署設立調查與諮詢機制,定期搜集教育工作者對視導工作的意見。
3. 教育署須向學校教師定期公佈視導工作的目的,及每次完成學校視導工作後,將存於教育署或向上級提交的書面報告亦向學校公佈。
4. 教育署應因應教育現況發展,視導工作應配合諸如TOC,SMI,SBC等進行。
5. 教育署應每年總結視導工作,包括全港學校行政管理的發展,教師的教學表現,輔導工作的施行,財政運用的成效,教學與課程的施行;就逐年發展趨勢,改善質素方案,向學校及公眾公佈。
6. 教育署的分區教育主任及進行視導的督學,應嚴正地考察學校校董、校長、教師的資歷與表現,向學校提供改善弱點,糾正缺點的方案,並向學校及公眾公佈每年統計數據,以確保教育工作者的質素水平。
7. 教育署應從速改善小學校具與設備,以符合現代學校的發展需要。
8. 教育署協助提供可行方案,協助學校建立完善考績制度,以有效視察與評估教師表現及晉升資格。
9. 教育署應從協助改善學校教育質素的立場設立總體視學機制,放棄純從行政考慮,以提交報告予上級或署長作為學校視導目的的落後運作模式。
10. 教育署應指定督學每隔五年,返回學校教學崗位進行教學工作一年,以切身感受學校教學實況。
11. 教統會應評估督學的權責,確保督學能夠有效完成對學校教學質素改善的要求。
12. 以合約條件形式,借調學校優質教師(校長或主任)出任督學。
13. 質素發展委員會應從屬於教統科,並獲足夠資源進行運作,委員會所邀請的專家小組成員應按常額條件或固定合約條件聘用。
(就問卷的數据及分析,請參考"附件一")
3.4 教師專業發展
(1) 教統科須從速釐定中小學教師全學位化及全面受訓的指標。包括確保二OO四年學位持有人須接受師資培訓始獲學位教師資歷,並訂定中學教師邁向全學位化的指標;檢討二OO七年百分之三十五小學教師學位化的目標及進度,百分比必須予以提高,並釐定小學教師邁向全學位化的指標。
(2) 政府儘早協助促成具法定專業自主地位的教師公會,以避免教育發展繼續為行政主導。
(3) 重新檢討現行教師職級編制、薪津福利及工作量,設立教師專業職級,鼓勵教師教學專業表現,並確保教師行業可以吸納優秀人才,以達成教育質素的提升。
(4) 必須訂立校長及教師持續專業發展的計劃。
3.5 改革學校撥款機制
(1) 本會建議將學校班級津貼、行政津貼及代課教師津貼合併為整筆津貼,予學校靈活運用。
(2) 本會建議應容許學校保留整筆津貼的盈餘上限可達一年的款項。代課教師津貼方面,學校可彈性處理編制內百分之十的教席空缺的代課教師薪金款項,而凍結懸空職位只須達到兩日或以上即可由學校自行運用代課教師津貼,以鼓勵學校進行長線發展及增加學校靈活運用教育資源的彈性。
(3) 為達成五育均衡發展的目標,容許學校靈活運用各項科目津貼的同時,亦須確保學生在德育、體育、群育、美育及文化方面獲得培育與發展的機會。
(4) 本會建議停止增加並擬定長遠計劃,逐步縮減官校及其學位數目,以避免教育行政官僚體系的擴張。政府應盡速減少官校教師與津助學校教師的邊際福利差距,避免同工不同酬,打擊津助學校教師的士氣。
(5) 本會再次重申,撥款機制不應純粹從行政角度設計:平均攤派,必須考慮透過撥款引發提高學校較高效能;此外,必須從速增加小學的經費資源。
3.6 設立優質教育獎勵
(1) 本會認同以鼓勵形式(包括獎勵)對表現優異的學校及教師予以表揚。
(2) 鼓勵形式應多元化,而鼓勵對象應包括教師與學校兩者。
(3) 報告書建議學校申請創新的質素改善計劃,限制每項撥款不應超過十萬元,等同限制學校進行具質素的計劃(上限應予提高,透過評審計劃進行靈活審批)。
(4) 教育署應汲取「以學校為本位課程發展計劃」的推行經驗,檢討未能吸引較多學校及教師參與課程設計工作的因素,避免出現過少學校申請改善學校質素試驗計劃的現象。
(5) 就學校取得增值成效的指標,開始時應容許學校(包括小學)申請以各種輸出指標(不限於報告書建議的三項第三類指標)進行試驗計劃,以引發不同的增值計劃。
(6) 撥款進行教育研究,發展指標工具,推廣學校選擇應用。
(7) 對於嘉許表現出眾學校,報告書建議給予每間學校不超過十萬元之獎勵,相對於一所標準中學每年經常經費二千多萬元,教統會實有需要重新考慮獎勵款額能否達至預期效果。
(8) 教育署應研究如何吸引社會投入較多資源(包括辦學團體及工商界),為學校教育質素的提升,提供較多獎勵動力。
(9) 獎勵學校質素發展而未能提供充裕的資源,本會對此深感失望;又撥款獎勵無一分一毫直接給予教師,亦反映教統會成員改革觀念的畏首畏尾。
四. 確立以學校為本位的管理架構
4.1 現時教育條例中並無有關辦學團體的法例,立法機關須從速制定教育條例,包括辦學團體的註冊、職責與取消資格。
4.2 教統會須考慮現行部分辦學團體,包括官立學校的辦學團體,由於權力過分集中,形成「太上校董會」的狀況,有礙報告書建議實施校本管理方案。
4.3 教育署署長須嚴格執行現行教育條例中有關校董註冊、職責與取消資格。此外,立法機關應重新檢討與校董有關的各項條例,包括年齡、學歷、每年居港日數、職責表現與取消資格等條款。
4.4 修訂教育條例,使校董會章程符合教育現況的發展,確保校監、校長不能同時兼任,校董會成員必須包括校長、教師、家長、校友及社區代表。
4.5 就校本管理的推行,須增加教育學院與學校,在教師培訓與發展方面的協作,以加強理論的探討與推廣經驗實踐。
4.6 教育署須從速檢討、評估現行已參加學校管理新措施學校的教職員考績制度,以配合報告書建議全港學校施行教職員考績制度的方案。
4.7 教育署須提高校長的入職資歷要求,包括學校教學與行政經驗,教育專業培訓要求,並確保校長專業發展與考績制度(定期考核)。鼓勵校董會以合約形式聘用校長的試驗計劃,同時,為配合改革,亦應予以校長較大權力,可以辭退、減薪或停止增薪等方式,處理表現欠佳的教師。
五. 推行相關改革
5.1 本會嚴正指責教統會忽視基礎教育經費不足的現實,而奢談教育質素改善的方案,雖然在報告書5.14段曾提及「整體增加基礎教育經費」,但段落內容並無作出具體建議;而有關提案亦不見於第九章「建議摘要和實施策略」。
5.2 由於學校教育目標朝向多元化發展,社會對學校教育的期望與問責亦不斷提高,基礎教育經費不可能不因應學校功能擴張而相應作出實質增加(不是只因應通貨膨脹而增撥款項);由於本地軍事經費微不足道,基礎教育經費應大幅增加至高於亞太地區同類經濟發展地區或國家。增撥的教育經費應優先考慮以下三方面的支出:(1)
教統會建議而尚未落實的各項措施;(2) 教師培訓與發展;(3) 教學科技的現代化。
5.3 本會同意講求良性競爭、重視效能、公開資訊、擬訂表現指標、設立問責機制、進行品質檢查、鼓勵學校自我完善等等對學校教育質素的改革。但同時重申,教育署作為行政部門,領導及監察學校教育專業發展,從工作分配上明顯出現角色衝突。我們建議:教育署應作部門重整,教育專業發展工作從教育署撤出,教育署宜專注扮好促進、扶助及監察學校運作基線的行政部門職能,並須擬訂表現指標、接受教育界及社會之監察及評估。
5.4 本會建議課程發展處須予重組,架構檢討工作應由教統會委任第三者進行,初步可參考考試局模式,成立獨立於教育署以外的課程發展局,組成成員除少部分行政人員外,應包括學者、教育專家、借調前線資深教育工作者,以取代現行官僚體制的課程發展處。
5.5 教育署須檢討學校教育在學程階段上,涉及學前、小學、中學、大學各階段間的教學銜接機制。
5.6 教育署轄下的部門行政人員,應與官校教師互調崗位,以加強行政人員與輔導人員對學校教育的體會;教育學院講師亦應定期借調往學校擔任教職,以確保教育理論得以落實。
5.7 強化教統會統籌本地教育發展的角色,並成為協調教育委員會、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公民教育委員會、課程發展議會、職業訓練局及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的角色。
5.8 教育的成效,除學校一環外,尚須家庭及社會的配合,政府應推廣家長在子女成長過程中須承擔的責任,亦應制定配合教育原理的青少年文康政策、傳媒政策,以及社會公民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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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優質學校教育,須從整體學校教育體制提出全盤改善方案,報告書期望學校管理架構作出變革,落實校本管理精神,並提出指標與增值觀念以營造質素文化,立意雖佳,但並無提出足夠誘因與推動力,促使學校與教師配合改革方案。對於教育團體多番提出教育署需要因應本地教育發展作出部門改革與工作質素改善措施,教育署亦只能提出視學模式的改變,教育行政主導本地教育發展繼續維持,本會深感失望。對於基礎教育經費增加、課程改革、教師專業發展、教育科技現代化、以學校為中心的資源綱絡等,各項主要改革環節,報告書皆未有提及,或輕輕帶過,缺乏具體可行策略,本會只能期待教統會設立專責小組(例如質素發展委員會)以後的發展。
教育評議會強調,本地學校教育質素改善,應圍繞「以學校為本位」及「教師專業」兩個軸心開展。
以學校為本位是指教育署確實貫徹「校本管理新指施」、「校本課程發展」、「全校參與輔導」的精神,行政部門權責下放,重建較具成效的學校發展問責架構,鼓勵學校因應獨特的學校歷史與文化、社區特質,以學校為本位進行質素改善與發展。校本發展意味教育專業主導模式取代中央行政操控摸式,透過建立專業發展模式學校與專業教師隊伍,以服務受眾的前線人員(教師)作為改革的動力,引領本地學校教育質素向前發展。
附件一:"有關教育署視學質素問卷調查"
教育評議會 執委會
19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