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就教育統籌委員會

學校質素與學校經費專責小組諮詢小冊子

的回應意見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意見書目次:

. 面對新世紀,反思學校教育的目標;

. 重視質素與發展,訂定表現指標;

. 重新制訂與學校有關的機關與人員的職份;

. 重建資源調配機制,撥款與效能連繫。

 

. 面對新世紀,反思學校教育的目標

 

1.1 面對二十一世紀的社會,資訊與科技高速發展,自由與人權的被受重視,傳統與文化又不時被強調與重申,學校教育目標須予不斷反思,以確保學校教育制度可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1.2 學校教育目標須考慮以下六大範疇:

1.2.1 功能方面

學校的功能需要兼顧政治、社會、文化、教育、經濟、技術與人際等各項功能。

1.2.2 牽涉層面

學校教育並非為某一機構或社區服務,而是兼重個人、機構、社區、社會、國家、國際不同層面的需要。

1.2.3 時空考慮

學校教育目標可以分為長期與短期的發展目標,也須兼顧校內、校外的層面。

1.2.4 服務對象

教師並非專家,而是學習的促進者,包括發揮與學校有關的不同人士與組織的網絡協調。學校教育服務對象非純單一對象 ¾ 學生,還包括教師、家長、社區人士等。

1.2.5 本地特色

學校教育目標既是多元與多層次,再加上本地教育的特色:學校教育資源的不足與限制,教育署局限於行政功能的發揮,現存機制未能吸納、培訓、發展高質素的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課程發展的急劇轉變,家長與社會人士增加對學校的問責,都是為學校教育制定目標時的影響因素。

1.2.6 國際挑戰

香港的成就主要來自人力資源的發揮,學校在培養人力資源上佔有最重要的角色。八十年代以來,西歐、北美與澳紐各國,在學校管理制度上皆同時推行校本管理改革。參考國際經驗,學校教育目標的制定,強調校本模式與中央權責下放是促使學校達成多元的效能與質素目標的途徑。

 

. 重視質素與發展,訂定表現指標

 

2.1 現行學校教學質素保證主要倚賴教育署轄下的輔導視學處及分區辦事處 ¾ 發揮的是外控管理、監察作用、最低質素保證。分科全面視導缺乏效能觀念 ¾ 關注會議紀錄、學生功課量、課外活動次數、考試與測驗的次數,課堂視學缺乏高層教學或主題教學目標評核。至於分區辦事處只關注學校行政程序及是否符合教育條例與資助則例。

2.2 教育指標(質素指標、表現指標)釐訂並不容易

 

工具性/量化

情意性/質化

教育目標多元功能/目標含糊

可變因素可以數字表達

可變因素不能量計,須利用圖文說明或評估

教育非單一過程,教育輸入與產出缺乏明確連繫

教育服務對象多元化:期望不一致,教育產出缺乏準確與全面的回饋資料。

2.3 建議釐訂教育指標的原則

2.3.1 兼重長期/短期指標:

因應教育目標多元化而釐訂多元指標 ¾ 非單一指標量度。

2.3.2 釐訂多層次的指標:

基本指標/質素指標、量化/質化指標並重。

 2.3.3 多元教育服務對象參與釐訂:

輸入、過程、產出三環節指標資訊開放,以保證學生、教師、家長、社區人士的參與。

2.3.4 教育署的功能:

輔導視學處負責基本指標的監察與評估,以保證學校達成基本的質素。

2.3.5 建議設立教育質素促進小組:

教育質素促進小組(新組織獨立於教署外)扮演類似大學撥款委員會(UGC)「教學過程質素檢討小組」的角色,著重增強學校的「教與學」的質素。

2.3.6 建立自我完善機制:

校本管理模式重視學校自訂目標、指標,建立不斷發展、自我完善的機制。

2.3.7 資訊開放、加強問責:

教育署已定期收集學校教育的各方面數据,亦應定期完成統計、分析,並向學校及社會公佈,以加強社區/社會對學校的問責。

 

. 重新制訂與學校有關的機關與人員的職份

 

3.1 辦學團體:法人組織

現時辦學團體一經批准辦學,不論辦學成效如何,該團體一般都可以永遠擁有該校的辦學權。這種做法並不合理,而且不能提升辦理學校的積極性。因此本會建議教育署長應關注學校效能與質素表現,適當地執行教育條例中有關撤銷學校(Cancellation of School Registration)的條款。對於以後新建的學校,應該以有年期規限的契約的模式辦理,約滿時需符合校外、校本制訂的多元指標,才可再度獲得辦學權。

為了向公眾交代,教育署預早公佈作為辦學團體的條件及向公眾諮詢,並將個別團體獲得新辦學權的因素向公眾公佈。教育署亦應該鼓勵辦學團體自行訂立辦學目標/指標,並向公眾公開這些目標及個別辦學團體的辦學特色。

3.2 校董會:代表辦學團體,學校最高權力機關

校董會是學校最高權力的機關,代表辦學團體處理校務及管理學校。因此,校董會主席/校監不能由校長兼任,反之亦然。而且校董的資格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歷,每間學校的校董會的組成要有嚴格的規定,並加進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校友代表作為校董會成員。

3.3 教育署:行政管理部門

3.3.1 輔導視學處

輔導視學處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下轄組織,可以發揮的是基本質素保證功能,對於學校效能與質素發展,適宜將權責下放,鼓勵學校推行校本發展。並且為辦學團體和校董會建立質素表現的基本指標,以協作者身份,與學校建立支援的角色,滿足學校在質素發展上的要求。為了追上九十年代的步伐,輔導視學處應該重新編定視學準則,如加入評估學校在SMI、SBC、Tailoring、TOC¼的表現,不能以八十年代的標準評估九十年代學校的表現等。如輔導視學處不進行重整視學方案,仍保留在現行一般觀課,查核紀錄的層次,本會建議學校管理者可以拒絕視學,轉而要求政府提供相同資源,容許學校轉聘其他教育專業團體或人士進行視學或輔導,以保證視學與輔導並非滯留於行政需要。此外,個別行政人員或科目的輔導視學,亦只能反映學校個別單位或人員的功能發揮,開展全校模式視學應予考慮,但輔導視學處及分區辦事處成員限於資歷與行政功能絕無可能,亦不適宜擔任全校模式視學的質素發展工作。

3.3.2 課程發展處

課程發展處應該是一個專責釐訂課程,負責課程發展及課程評估的機構,她的成員除了少部分教育署行政官員之外,應該包括學者、教育專業人員,還應包括以合約聘用的前線借調教師,以儘量接近基層教師及學校層面,保証有效溝通。

3.3.3 教育署的效能

政府應考慮《教育署「人力資源與發展報告」》,委任獨立顧問公司,重新評估教育署各部門的效能,為教育署各部門制訂表現指標,並且盡量精簡署內人員的編制,減省行政支出,調撥資源直接用於教學、學生,鼓勵學校層面的教與學質素改善。

3.4 校長:學校專業領導與行政領導

校長的主要責任是學校的專業領導、行政領導,所以學校的效能很大程度依賴校長的效能,故此必須建立校長考績制度,以保証校長的質素。這個制度的建立必須有校董會、家長會、教師會、基至校友會的參與,而且需要確立校長工作目標及任期指標,以作為校長考績的依据。

為了強化校長管理學校的效能,校長應該擁有對教師薪金點的評訂、增降的權力,為了平衡校長使用這些權力,校董會應具有對校長所作決定的最後審理權力。

3.5 教師:教學效能的最關鍵角色

3.5.1 學位化

為了提升教師行業的質素及專業化程度,建議加速教師學位化的速度。在中學方面最終應該要全面學位化,並且增加高級教師的比例。在小學方面學位教師的比例需要進一步提升,不可只停留在2007年達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指標。

3.5.2 職級編制

重新建立教師職級的編制。增設助理學位教師(AGM),作為未受訓的大學畢業生入職的臨時職級,學位教師(GM)職級只容許具有專業文憑的教師入職,並細分為GM1及GM2。另在學位教師之外增設一項專業教師職級,供學校以教師專業表現進行評審,獎勵教師。除了增加高級學位教師(SGM)的比例外,首席學位教師(PGM)應該成為獨立職級,不是SGM職級的增薪延伸。小學學位教師職級的薪點應與中學類同。

3.5.3 教師考績制度

為了促進教師專業質素的提升,鼓勵所有學校建立教師考績機制。考績制度一方面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技巧及教育效能外,亦應該強調教師評核的功能。以及鼓勵學校善用或容許學校運用教師跳升職點、停止增薪、扣減職點、升級、降級等機制。

 

. 重建資源調配機制,撥款與效能連繫

 

4.1 現行學校撥款機制

現行學校撥款機制的精神屬於建立普及學校教育的基礎階段,學校所獲政府撥款主要分為四大項;教師薪酬津貼(Salary Grant)、學校與班級津貼(School and Class Grant)及行政津貼(Administration Grant)"SMI學校可以混合使用上述津貼,稱為整筆津貼(Block Grant)"、特別計劃津貼(Special Programme Grant,例如校具與設備、大型維修、課程津貼等)、以及因參加教育署試驗計劃或指定計劃的其他津貼。

4.2 現行學校撥款機制的制肘

現行學校撥款機制主要在確保學校在運作上能達成教育署釐訂的教育指標 ¾ 基本指標,學校在實際運用撥款方面,SMI學校雖然較非SMI具彈性,但可以作為靈活運用的資源極少:撥款中超過百分之九十是指定的教師薪酬,其餘撥款皆須按項支出。撥款機制的設計完全與學校效能無關,即沒有考慮以撥款機制鼓勵學校提高效能,至於管理不善,教學效能偏低的學校,亦可獲得相同於其他學校的撥款數額,反映現行撥款機制純粹從行政角度設計,缺乏教育專業的判斷,沒有優質教育或學校效能的觀念。

4.3 強調質素與效能,善用撥款機制

撥款機制除了可以發揮行政上的資源分配功能外,亦可以作為鼓勵學校不斷改進,提升教師教學效能的作用。因此,撥款機制應從鼓勵學校提升教學效能的概念從新設計;包括鼓勵學校設立教育署基本指標以外的設備、計劃,強調學校教職員發展與學生學習活動的推行,以及建立具吸引力的資助學校教師的邊際福利制度,以延聘及勉留教師人才。

4.4 提高教師津貼項目的靈活度

容許SMI學校可以凍結整體教師薪酬的百分之十,容許非SMI學校可以凍結整體教師薪酬的百分之五,以作為學校保留以應用於靈活運用人力資源的用途,包括將凍結的款項自行聘用各類教學或教學助理人員。

4.5 建立校本教師考績機制

教師的教學效能並非數年一次的輔導視學處視學程序可以有效評估,長期與教師接觸的學生、家長、教師同儕、學校行政人員才是教師效能的有效評核者。因此,應鼓勵學校建立校本考績機制,透過完善的考績機制,鼓勵學校進行有效的教師升級、降級、褒揚、跳升增薪點或暫停增薪點的措施,以加強教師效能的延續與發揮。

4.6 容許學校保留整筆津貼的餘額

現行學校與班級津貼及行政津貼如於財政年度內有所剩餘,必須交還教育署,有違學校校本靈活運用資源的新概念。因此,教育署應容許學校保留上述津貼的餘額至五年,以鼓勵學校進行較長期的校本教學計劃。

4.7 注資學校以達成質素改善

本地中小學教育經費支出可以維持於較低成本,主要依賴學校超班收生(中學浮動班、小學半日制)、每班學生人數較多、教師教節較多等,以低成本要求學校達成多元、多功能目標,高效能指標,即使撥款可以容許靈活運用,以及鼓勵改善質素,所得成效亦有限制。政府及社會應重新評估現行中小學教育經費是否足以承擔多元、多功能的學校教育要求。以下四項建議可作為注資學校的財源:

4.7.1 政府增加及重新分配教育經費支出,以達致對中小學教育目標與成效的要求。

4.7.2 鼓勵社會對教育經費的支援,包括鼓勵工商組織、家長、社區人士支援學校在基本指標以上的學校設備、計劃,教職員發展及學生學習活動。辦學團體創辦學校的建校費用亦應因應社會經濟發展而增加所承擔的比率,以及建立機制促使辦學團體及校董會可以於建校後繼續以財政支持學校。

4.7.3 檢討教育統籌科及教育署的編制與效能。當本地普及教育的規模已完成,教育署作為執行學校教育基本指標的功能亦已建立,可考慮從教育部門的現有資源調撥,直接應用於學校、教師、學生層面。

4.7.4 設立類似校本課程發展計劃,語文基金等形式的發展性津貼,鼓勵學校為達致優質學校教育進行嘗試、創新。發展性津貼的資源應來自重新調撥資源後可供運用的剩餘,以及政府對教育新的撥款。

4.8 釐清質素層次,聯繫撥款機制

學校質素應從三層次剖視:基本層次是達成教育署釐訂的基本學校行政指標與工具效能,屬於外控管理的模式;第二層次是重視質素改善與教育效能,屬於進行校本管理的模式;最高層次的是願意及能夠就學生學習達致追求卓越,獲得增值的學校。

4.8.1 基本層次的學校以執行教育署行政措施為主要管理模式,此類學校的改革可從重訂校董會章程,擬定及公佈學校目標與校務報告,增加與學校有關的人士或組織對學校的問責等方面進行。這類學校應容許可獲凍結百分之五教師薪酬,合併運用學校與班級津貼及特別計劃津貼,亦可申請教育署的各項特殊計劃津貼。

4.8.2 第二層次的學校類同已參加SMI的學校、教育署及校內組織須每年評審學校的政策與程序,建立完善的教師考績制度與學校質素與表現評核機制。此類學校應容許凍結百分之十的教師薪酬,保留整筆津貼的餘額至五年,以及獲較大彈性接納或收取校外資助或費用,以提供學校可獲較多的資源應用。

4.8.3 最高層次的學校應屬於表現卓越及學生學習獲得增值的學校,此類學校應能通過新成立的教育質素促進小組(教育專家及教育專業人士組成的組織)評審,亦應獲得家長與校友參與評審,並具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教師,此類學校及教師應獲得褒揚及獎勵,獎勵包括增加額外的教師邊際福利。

 

  教育評議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