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香港初等教育研究學會

回應 教育統籌局

“教育行政和諮詢組織檢討諮詢文件”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政府就行政決策或公共政策向市民或有關專業進行諮詢,並非純粹潮流風氣使然,基於公務員體制及行政官僚辦事的必然習性,為求取政策的確立、實施、與執行三方面獲取起碼的成效,政府必須具備充份誠意,確保有效發揮諮詢制度的功能。

      就教統局五月初公佈教育行政和諮詢組織檢討諮詢文件,至五月底截止諮詢,為期只有三星期,而派發諮詢文件亦只限於教統局其中一個辦事處;至於教統局郵寄諮詢文件的對象,亦只限於部份教育團體與諮詢組織。我們初步的體會是:教統局視諮詢的意義只是一種循例的行政程序。

以下是我們對諮詢文件內容的具體回應:

 

1.  教育統籌局

 

1.1 我們認同顧問報告(1)建議,應該闡明和加強教統局履行政府決策的職能,因此教統局並不適宜繼續一如既往(2)地行事。

1.2 教統局必須承擔確立教育政策,及有效推行教育政策的決策功能;積極回應教統會或各主要諮詢組織提出有關重大政策的建議,並主動作出決策和宣佈所定的政策;亦須按照政策擬訂教育發展的策略性計劃,定期提交須予公開的報告,並應積極而主動地向政策諮詢組織反映意見,以便適時調整政策。

1.3 教統局有責任以務實態度,釐清教育署作為「唯一」的教育政策製訂部門的錯誤公眾形象。

1.4 諮詢文件屢屢提及「政府」一詞,我們以為就諮詢文件的以下段落的「政府」,應是指教統局,以避免與教育署的職責混淆:3.63.73.183.20

2.  主要諮詢組織

 

2.1我們認同顧問報告分析,主要的諮詢組織在政策過程的功能,包括訂立政策目標,以及發揮促進政策倡議和政策認同的功能(3)。因此,教統會的主要職能並不止於向政府提供意見(4)。政府必須確保教統會,以至其他諮詢組織,可以有效發揮製訂政策過程的功能,避免諮詢組織淪為政治花瓶或清談場所。

2.2 對於主要的諮詢組織,包括教統會及教委會,應設有全職而獨立的秘書處,直接向委員會主席負責。

2.3 教統局必須設計有效而完善的機制,確保委任的諮詢組織成員,具有充足的專業質素,以及具備願意積極參與製訂政策及批判政策的質素。至於諮詢組織成員的連貫性、穩定性、以及避免出現個別人士,長期出任個別諮詢組織的情況,以至避免個別人士同時擔任多個諮詢組織成員的情況,教統局與教育署俱應加以正視。

2.4 對於主要的諮詢組織,包括教統會及教委會,教統局有義務為其爭取及提供資源,以進行政策研究。

2.5 我們認為主要的教育諮詢組織有必要知悉政府「預計的財政撥款輪廓」。由於有關財政撥款資料只屬輪廓性質,並不會減低現行財政運作機制的彈性。

2.6 我們認為教統局應接納以下建議:主要諮詢組織應每年提交報告,經由教統局局長,以政策報告形式,向行政長官匯報。

2.7 為加強諮詢組織的功能;理順它們相互的關係,釐清它們的職責,加強協調;我們認為教統局須明確認同教統會屬第一層諮詢組織,要就配合社會需要的整體教育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還要訂定目標、制定政策,並因應所得資源對推行政策的緩急次序,提出建議(7)。亦應負有統籌與監察教委會、職訓局、教資會三個第二層諮詢組織的職能,教統會並應就上述三個諮詢組織每年提交政府的報告先作討論,並提供意見。

 

3.  教育統籌委員會

 

3.1 教統會如只能獲取其他主要諮詢組織的定期報告及有關文件的副本,而無權先就報告文本提供意見,將不可能發揮教統會統籌教育政策的諮詢的功能;我們並不認同教統會就各主要諮詢組織的報告文本提供意見,即等同指揮其他諮詢組織(8)

3.2 政府有關部門或立法會議員應積極考慮將教統會發展為法定組織,確保教統會統籌教育政策諮詢而提出的意見,可以獲得教統局有效而切實推行的成效。

3.3 我們建議教統局應提供資源,協助教統會每兩年延聘國際教育專家,研究本地特定的教育發展事宜;以及每五至八年,延聘海外國際顧問團,就本地整體教育發展,進行檢討及提供建議。

3.4 我們建議教統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公開議論大會,以便沒有代表出席教統會的團體或業內人士,可以自由發表意見。

3.5 作為業內的第一層諮詢組織,我們建議教統會應發揮監察及評估教統局的職能與成效的工作,確保教育政策的確立與推行,得到最大的成效。

 

4.  教育委員會

 

4.1 為方便識別教統會與教委會,以及符合教委會現時的職能範疇,我們以為應透過立法程序,將「教育委員會」易名為「學校教育議會」。

4.2 教統局對於教委會與其他學校教育有關的諮詢組織,如香港考試局與課程發展議會的關係,尚待處理。我們建議教委會專責學校教育政策的一般諮詢事務,以及擔任評估及監察教育署運作及成效的角色;而香港考試局及課程發展議會可予以合併,以專責本地課程與考試的諮詢職能,教委會與課程及考試局皆須獲取應有而獨立的秘書機制,以及行政資源,每年須向教統局提交報告,並先交由教統會討論,以及提供意見。

4.3 我們認為教統局可逐步規劃賦予教委會類似教資會整體資源的分配權力,使教委會成為更具實權的中期規劃組織。

4.4 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言,須更充份發揮教委會的職能(9)。也同意修改法例,令教委會的報告文本須經由教統會提供意見後,直接交予教統局,以便教統局局長定期向行政長官匯報。而不是現行法例規定,教委會向教育署署長提供意見。

 

5.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5.1 語常會成立已接近兩年,我們注意到語常會完全未能發揮任何積極影響語文教育及研究政策的功能,我們建議可改組或解散語常會。

5.2 教統局如解散語常會,有關諮詢工作可移交由教統會轄下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跟進。

 

6.  香港考試局與課程發展議會

 

6.1 香港考試局自一九七五年成立以來,確然發揮一定的成效,但我們也注意到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五年,考試局在兩次進行中學會考中、英、數科的考核改革建議,皆遭學界的強烈反對,而不少科目的考核模式亦未能依循社會發展需要,作出足夠的改革(如中學會考的文史科)。因此,改組考試局也是適當的時候。

6.2 我們建議考試局與課程發展議會合併,成立課程與考試局,確保課程目標、內容、教學與評估、考核,可以有足夠的連繫。新成立的課程與考試局應參考現行考試局的秘書機制,建立靈活、獨立、而具效率的秘書處,以及充份的行政功能,以及資源分配的職權。我們也建議教育署課程發展處應脫離教育署獨立,並受課程與考試局的行政與專業監察。

 

7.  教學專業議會

 

7.1 我們同意教學專業議會的成立,將有利改善教師的教學水平,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維持業內操守,以及提高教師的專業地位。

7.2 我們也同意教學專業議會的成立,將同時合併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香港教師中心諮詢管理委員會、及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計劃諮詢委員會(10)

7.3 我們注意到教學專業議會要發揮前述7.1段落提及的功能,必須具有足夠的獨立與自主地位,教統局有責任在立法程序上,積極予以促進。教統局亦須於未來一年多以內的時間,配合教學專業議會的籌備成立過程,定期向業內進行諮詢,以及公開公佈工作進度。

 

8.  教育署轄下的學校教育諮詢組織

 

8.1 我們同意諮詢文件建議,將教育署轄下的11個諮詢組織解散或與其他組織合併。(11)

8.2 我們注意到近期教育署以行政通告形式,知會全港小學,須於九八年九月的小一年級,各班分別增收兩名學生,以及凍結於中學將每班學位由40人減至35人的政策計劃,我們質疑有關安排是否曾於學位分配諮詢委員會或安排學生入學諮詢委員會詳細討論。

8.3 我們建議學位分配諮詢委員會與安排學生入學諮詢委員會解散,並將有關工作交由新的“學位分配與學生入學諮詢小組”負責,而諮詢小組的工作應交由教育委員會予以統籌。

8.4 我們注意到教育委員會因應各項諮詢組織改組,而擔負的職務將因而擴充,為教育委員會成立靈活而具效率的獨立秘書處,是急不容緩的。

 

總結

 

      顧問報告提議加強教統局的行政職能,是重申教統局的職責,以及補足現時教育署的效能障礙,諮詢文件在這方面並無適當的回應,反映教統局在承擔改善教育質素的決心方面須予以增強。

 

      對於顧問報告建議,明確提高教統會的地位,以真正體現一九八二年國際顧問團報告書建議的統籌諮詢地位的精神(12),並且認真處理教統會與各個主要諮詢組織的關係,教統局諮詢文件皆予以否定,教統會權力不予提高,只能繼續擔任表面備受尊重的清談組織。

 

      事實上,我們看到諮詢文件在缺乏足夠理據的情況,多處迴避顧問報告的建議,以限制教統會及教委會發展為具有行政職能,享有獨立而具效率的秘書機制的組織,以及發揮對政府教育部門的問責角色,我們實在感到遺憾。不過,基於教統局在製訂諮詢文件的角色衡突,教統局的刻意迴避,還是可以理解的。教統局及教育署過去一直透過主導行政程序及秘書職能,影響教統會及教委會的議事範疇與效能,確保教統會及教委會只能發揮向政府提供政策意見的有限功能,並不利於有效訂立適切社會發展的教育政策目標,促進教育政策的倡議,以及建立教育政策的認同,自然無助於本地教育質素的改善。

 

 

 

 

 

 

 

 

 

 

 

 

註:

1.     顧問報告指由衛理城教授、夏文樂先生和程介明教授編撰的“教育行政和諮詢組織檢討報告”正文。

2.     諮詢文件2.1

3.     顧問報告第8段。

4.     諮詢文件3.13.15

5.     諮詢文件3.5

6.     諮詢文件2.4

7.     顧問報告第19段。

8.     諮詢文件3.17

9.     諮詢文件3.20

10.諮詢文件3.29

11.諮詢文件3.30

12.1982“香港教育透視.國際顧問團報告書”,第二部份。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