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公民教育關注組:

 

《公民教育意見書》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             緒言

二、             公民教育之定義及有關概念的釐清

三、             公民教育內容與各項目比重問題

四、             教學方法與價值觀念的培養

五、             公民教育之施行方式

六、             公民教育科之配套問題

七、             公民教育科與其他科目的關係

八、             公民教育科的長短期目標

九、             結語

 

 

一、 緒言

1.1  隨著英國統治香港歷史即將終結、隨著香港於兩年後回歸祖國,當前教育界對如何施行「九七後的公民教育」,甚表關注。事實上,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香港開埠以來,完全談不上開展過名實相符的公民教育,香港莘莘學子一直就缺乏獨立思考、理性批判的訓練;根本不知道「公民」為何物,而公民效忠對象的「袓國」何在,更是香港教育界忌諱不談的事情。及至一九八四年九月中英政府草簽《中英聯合聲明》,香港重投中國版圖的時候,香港政府才匆匆忙忙於一九八五年八月公佈《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提議由小學開始要學生「認識中國,培養愛中國的情操,並以身為中國人為榮」。至此,在香港百多年殖民教育史上,才頭一遭出現由殖民政府公開倡議實施「公民教育」的情景。

1.2  然而,《學校公民教育指引》公佈至今已整整十年了,教育評議會公民教育關注組同意:現在確是全面檢討《指引》的適當時候;亦是有關方面向社會大眾廣泛諮詢意見的良好機會。因此,教育評議會對公民教育委員會修訂《指引》的工作,寄予期望;另外本會對是次檢討《指引》,亦積極回應,下面反映本會公民教育關注組對公民教育的看法。

 

二、 公民教育之定義及有關概念的釐清

 

2.1  要辦好公民教育,第一步當然是先要對「公民教育」下個準確的定義。

2.2  我們認為,一般來說,下面是一個不錯的界定:公民教育是社會為使下一代具備「公民」此角色所要求的素質而向下一代實施的一種影響。

2.3  不過,此處有一個關鍵的地方要先解決:何謂「公民」?

2.4  據我們理解,「公民」的狹義界定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依此界定,「公民」正是「國民」;所以,「公民教育」就是「國民教育」,實質上也是「政治教育」。此是「公民教育」的狹義界定。

2.5  另一個寬鬆的界定是:「公民」一詞也間中指「在一國或一地之內所有合法的居民」。依此定義,則「公民」可以是指「住在一國之內的外籍居民」或指「住在一個地區之內的居民,無分國籍」。依此界定,「公民教育」實質上不再是「國民教育」,也不一定等同於「政治教育」了。此是「公民教育」的廣義界定。

2.6  那麼,在香港談公民教育,我們該採用那一個界定才較合適呢?我們不妨先檢視一下香港各中小學施行公民教育的情況:

2.7  教育評議會公民教育關注組為了解香港各中小學施行公民教育的實情,曾約見了各校施行公民教育有聲有色的主責教師座談,其數量不下十所中小學,學校類型廣泛,有文法中學、職業先修中學、直資學校等。我們發現:在這些學校施行的所謂公民教育,其內容廣泛,幾乎無所不包,包括:選舉教育、職業教育、性教育、宗教教育、道德教育、環保教育、民族教育、生活教育等等。

2.8  所以有此情況,我們不感奇怪,部份原因(大抵亦是主要原因)是與教署一九八五年頒佈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有關;正是在該《指引》內,教署對「公民教育」作了廣義的界定。在此界定下,「公民」就是「沒有指定國籍的市民」而已,她不等同「國民」。於是,「公民」的地位乃相對於「社會」而言,無需要有國籍聯繫;然而「國民」的地位卻相對於「國家」來說,國籍是其重要的紐帶,不可或缺。

2.9  我們認為:教署對「公民」一詞採取此廣義界定,完全可以理解。事實上,只有採取此界定,教署才可以在九七前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否則據另一個界定,「公民」就等同「國民」,於是,香港便成了具有「國家」性質的政治實體了,這當然是不許可的。換言之,九七前正在香港施行的「公民教育」只能是「市民」教育,不能是「國民」教育。

2.10  上述有關公民教育定義及對有岐義概念的釐清,本會認為,實屬必要。我們主張:對「公民教育」,教署宜採取狹義界定,即「公民教育」就是「國民教育」,實質上也是「政治教育」。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將「公民教育」與其他林林總總的教育區分出來;我們希望,教育界同工再也不要含含糊糊地將「公民教育」等同「個人品德教育」,使「公民教育」內容涵蓋一切,幾乎無所不包!

 

三、 公民教育內容與各項目比重問題

3.1  依第二節「公民教育之定義及有關概念的釐清」對公民教育的界定,本會主張公民教育的內容及其各項目比重如下:

1.國民權責教育(包括選舉、民主、民權教育等)         30%)

2.法制教育 (包括「一國兩制教育」)              30%)

3.民族教育                                           20%)

4.人權教育                                                   20%)

3.2  本會認為:

Œ 「國民權責教育」應強調權利與責任的平衡,決不可向其中任何一方傾斜;只有權利與責任都一併重視的國民,才是理想的國民。只懂片面向社會需索種種權利而不盡責任的國民,將使經濟不振、道德敗壞;不過,另方面一個淨要求國民盡種種責任、卻又不准國民爭取權益的國度,亦足令民權盡喪、人心死寂。本會認為:將來要使「港人治港」真正落實,我們必須要求下一代透徹認識民主政制(包括其利弊)、更須具備民主素養及掌握各種民主議事的技能。

 「法制教育」方面,我們主張要強調「法治」,尤其要使學生深入認識香港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與法治精神(如司法獨立;採用普通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此同時,適當地批判「人治」對社會帶來禍害,也是有需要的。由於香港特殊的歷史地位關係,「法制教育」自然包括「一國兩制教育」。首先,身為中國國民,學生當然必須認識自己國家旳體制。我們主張:學生需要學習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更需學習小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當中,香港學生尤須學好小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總則」部份;即是說,我們必須使香港的中國國民深切認識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見《基本法》「序言」)「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見《基本法》「第一章總則」)

依照上述重要準則,我們必須在施行基本法教育中,絕不含糊地向香港學生反覆說明:香港小憲法如何相對獨立,香港人必須維護「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港人冶港,五十年不變」此神聖誓約。

Ž 「民族教育」方面,我們應使學生在理性認識中華民族文化、歷史、地理的同時,也要感性培養學生的民族自豪感,以身為中國人為榮。另外,我們主張要強調中華民族的多民族特性;各民族必須融洽相處、和平共存。對少數民族的文化、語言和風俗習慣,必須充份尊重;更要切忌推行漢族沙文主義。不過,我們亦要努力避免使國民陷入狹隘的、極端的民族主義的泥淖,為世界帶來危害。事實上,我們應使學生重視世界公義,具備國際視野;對其他國家民族,必須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對全人類面對的共同問題,如:地球環境保護、貧富懸殊、世界和平等,應有相當認識。

 「人權教育」方面,我們主張重點講授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對港府頒佈之《人權法案》精神,我們大體上亦持肯定態度,惟對《人權法案》之具體條款內容及其效益,有所保留;另外,對現時《人權法案》與《基本法》的不清晰關係,我們認為,必須盡早理凊。香港,作為一個經濟發達的國際城市,她該有一套與其政治經濟相適應的人權法例;其市民,該對人權觀念抱持高水平的識見與修養,且將人權觀念貫徹在個人日常行為上面。

 

四、 教學方法與價值觀念的培養

4.1  雖然我們認同,所有住在香港的中國籍學童均須修讀公民教育科(詳見下面第五節「 公民教育之施行方式」),他們更必須學習好一整套「基礎國民知識和技能」;然而,我們認為:

Œ 此套知識和技能,卻不宜通過囫圇吞棗、不求甚解的「政治灌輸」教學方法去達至。

 我們應培養學生懂得獨立思考、理性批判的能力;我們主張,學生宜通過先「反覆認知」、後「反省探究」方式牢固地掌握所學。

Ž 然而,我們強調:學生的公民價值觀念的形成、社會醒覺的獲取均不應該純粹是從公民課本上唸出來的。學生該在:「1. 社會關注; 2. 社會參與;3. 社會行動」此「認知與實踐」三大層面上逐漸建立一套完整價值觀。

 我們認為:在公民課堂內外,教師應靈活運用「靜態社會/政治知識導向」與「動態社會/政治事件導向」教學方法帶領學生關注社會、參與社會從而採取社會行動(若真有需要的話);此兩個導向同等重要、不宜偏廢。

 

五、 公民教育之施行方式

5.1  教署一九八五年頒佈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主張:1. 公民教育科不設獨立課程; 2. 本科開設與否由學校決定; 3. 本科宜以「滲透方式」施教,即通過正規課程(各科內亦互相滲透)、非正規課程(如集會、課外活動等)及隱蔽課程(校風)行之。

5.2  本會認為:教署上述主張,不利公民教育科之施教,「滲透式課程」云云,對調動教師教學積極性無益,徒然引致「三個和尚無水食」效應出現,只是虛應故事而已。

5.3  對於如何設置公民教育科問題,我們認為:九七後在港的全體中小學中國國民必須接受國民教育;因此,本會主張:

Œ 凡中國籍學生(包括非華裔中國籍學童,如印巴裔中國籍學童等)均須在強逼教育階段修讀公民教育科。

 另外,為保證全體中國籍學生均學習到基礎的、必要的國民教育內容,本科亦宜列為獨立科,設置獨立課程。

Ž 為鼓勵對公民教育有濃烈興趣的學生進一步探討社會事務與國事,推動鑽研港事與國事的風氣,我們認為,於高中設立本科公開考試是應有之義,有利於公民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向上與大學社會學糸、政治學糸等糸別接合。

 然而,考慮到要大量培訓稱職的公民教育科教師的條件仍未具備,因此本會認為:在九七後一段短時期內(大抵三年是合適的),可權宜地暫將本科列為獨立選修科,惟於公元二千年時,全體中小學中國國民必須修讀公民教育科。

 為能落實上述各點,本會要求:教署及有關部門宜於九七年前擬定好《中小學公民教育科課程大綱》;《課程大綱》對公民教育內容必須作出平衡,其各項目比重必須合理,不可明顯向某一方面傾斜。教署得著令課程發展議會及有關專家盡快據此編寫好合適的公民教育課程。另外,為使本科全新獨立課程能順暢運作,教署宜訂出周詳的試驗計劃,安排若干學校志願參與試教、並作出詳細的評估。

 

六、 公民教育科之配套問題

 6.1  公民教育科必須留意如下配套問題:

Œ 教師的培訓: 我們認為,教師的培訓是公民教育科配套中最重要的一環,有關部門必須提供足夠的人力物力資源,做好此項教師職前及在職培訓工作。所有教師培訓機構,尤其新成立的香港教育學院理應接辦此項培訓任務;且事不宜遲,各機構應要盡早著手籌備之。

 課本的編審: 有關公民教育科的課本編寫一項,詳見上文第五節《公民教育之施行方式》第5點,不贅。此處稍為要補充的是:課本的編審程序,應按現時的模式運作,如由教署負責審核批准之類。

Ž 評核的方法: 為使學生能充份學好本科之知識、態度和技能,本科之評核方法必須多元化,不能只囿於認知層面的考核。舉凡學生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之態度(如對人容忍、公正,尊重真相、論據等)、對社區的關注、其家國情懷之流露、政治啟悟之高低、社會覺醒之強弱、排難解紛的能力、領導才能、應付困難的方法......等等均在評核之列。

6.2  我們認為,成功的公民教育,其指標應是以能否培養出下述的公民而定:「對國家社會有歸屬感、承擔感、使命感;有一定政治啟悟、社會覺醒;既能獨立思考、具理性批判能力,又能坐言起行參與社會行動的負責任、也守法的公民」;故此,本科多元化的評核方法是不可或缺的,囿於認知層面的傳統考核方法,培養出來的只是善於死記硬背公民知識的書獃子而已。

 

七、 公民教育科與其他科目的關係

7.1  現時與公民教育科有比較密切關係的科目大概如下: 小學社會科(即將來的常識科)及下述中學科目:

1. 社會教育科(Social Studies);

2.經濟及公共事務科(Economics and Public Affairs

3. 中國歷史科(Chinese History;

4. 政府及公共事務科(Government and Public Affairs;

5. 通識教育科(Liberal Studies);

6. 中國語文及文化科 (Chi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7.2  我們認為:到了九七後,假若公民教育科果真成為全港中國籍學生均須修讀的獨立科時(惟其他國籍學生亦可選修),上述科目自不免要大加修訂、壓縮內容不可。情況大抵是:小學社會科、經濟及公共事務科、政府及公共事務科、社會教育科及通識教育科此四科中涉及公民教育的內容,均須剔除。至於中國歷史科、中國語文及文化科,其內容亦須調整以便與公民教育科配合。

7.3  除此之外,教署於一九八五年頒佈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中所主張的「滲透式課程」,即正規課程、非正規課程及隱蔽課程(校風)互相滲透施教方法,本會認為:我們保留照用亦無妨,與獨立公民教育科並行不悖,即採用「滲透式課程」與「獨立必修科」共存雙軌制。

 

八、 公民教育科的長短期目標

8.1  在英國人足足一百五十三年的統治歲月裡,香港就一直缺乏國民教育(「公民教育」的同義語);為了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們見怪不怪,甚至視作理所當然。然而,今天的情況有所改變,不到兩年後,香港就會重歸中國版圖了。除了已入籍外國的香港人之外,其他市民將會重拾「失落」百多年的中國人身份,繼續在香港生活、奮鬥。我們教師也要重新肩負起「失落」百多年的國民教育擔子。

8.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國政府承諾:「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見《基本法》「序言」)又稱:「(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見《基本法》「總則第五條」)

8.3  正是按照上述條文,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起碼由1997年起至2047年止保持不變。惟由2047年起,香港將有可能會再次面對歷史變動,融入中國母體。

8.4  明乎此,本會主張:教署在設計本地《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時,應在「立足香港」的同時,必須抱持「展望將來」的目光,高瞻遠矚地洞悉五十年後(即2047年)的另一次社會變遷;屆時,公民教育當然又要承擔重任了。基於此,本會認為:公民教育工作宜設立長短期目標,以面對2047年的到臨;下面就談談我們的看法。

1. 短期目標(1997-----2007年;即「前十年」)

8.5  由於長期缺乏公民教育,百多年來,居住在香港的中國人,雖然大多數常以「中國人」(種族意義上)自居,卻全然沒有國家觀念;身份証上的「中國籍」此政治名詞,在我們心目中,是不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連上等號的。另外,「中國大陸」一詞亦只是「家鄉」的同義詞而已,它已掉失了「袓國」的含義。於是,我們是英人統治下的「香港人」多於「殖民地的中國人」;我們是失掉了國民身份、在香港寄居的過客而已;因此,我們沒有準備「當家作主」,我們也沒有意圖掌握自己的政治命運。

8.6  這大概就是過去百多年來,在港中國人的普遍心態。這可以說是「順民心理」、「過客情結」。然而,隨著英國在港殖民統治的結朿、隨著中國在港恢復行使國家主權,我們香港人(入了外國籍的除外)是必須重新學習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了。

8.7  基於上述歷史現實,本會主張:

Œ 1997年至2007年首十年「港人治港」時期,香港的公民教育必須重新定位。首先是要教育「香港人」,使其回復「中國人」身份,並揚棄「順民心理」、「過客情結」;自覺地挑起「港人治港」的歷史重擔,當家作主,重新掌握自己的政治命運。

 在此「前十年」時期的公民教育,我們應著意於民族感情的培養、家國情懷的灌溉;另外,在「胸懷袓國」的同時,更須緊記「立足香港」,強調「一國兩制」中之「兩制」,忠誠地維護「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的大原則。故此,此時期的公民教育應著重本地「公民權責」的教育,尤須透徹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長期目標(2008-----2047年;即「後四十年」)

8.8  我們希望,在「前十年」時期的公民教育教導下,港人大抵明白其特殊歷史任務一方面是任重道遠,惟另方面「五十年不變」亦有終結之時。對「2047年」的歷史限期,我們決不能視而不見;因此,教育界宜提早明確告知我們的下一代:在2047年時,香港可能又要面對另一次的歷史變遷。然而,由於後現代世界變化迅速,未來中國及香港的變數甚多,故此,「後四十年」的公民教育該如何發展下去,現在決不是詳細作出規劃的適當時候。

8.9  不過,本會認為:

Œ 教署及有關部門應密切留意歷史變化,因應當時情況,及早檢討進而修訂《中小學公民教育指引》,以使公民教育能「與時並進」,緊貼社會發展步伐。

 在此「後四十年」時期的公民教育,我們認為應使學生開始較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因應屆時形勢,多了解袓國的政治經濟情況,以便面對歷史變遷,進一步融入「中港一國,無分兩制」的中國新社會。

 

九、 結語

9.1  本會明白,由於百多年的殖民統治,長期以來,香港的公民教育一直便缺乏應有的關注與灌溉,可以說,其成長是不太健康的。雖然最近十年的公民教育實踐,累積了不少寶貴的經驗可供教育界參考;然而,談到九七年後的公民教育該如何施行、其內容如何,教育界無疑是不太熟識的,一切還有待我們去探索研究。不過,我們再次強調:成功的公民教育,其指標應是以能否培養出下述的公民而定:「對國家社會有歸屬感、承擔感、使命感;有一定政治啟悟、社會覺醒;既能獨立思考、具理性批判能力,又能坐言起行參與社會行動的負責任、也守法的公民」。

9.2  教育評議會期望:教育界同工繼續關注香港的公民教育發展,尤其她的發展路向,繼續向有關方面表達意見。本會公佈本《意見書》,旨在與教育界交流看法,分享我們的經驗,當然亦希望有關方面接納我們的意見。

9.3  現簡略撮出本《意見書》的各項意見及建議如下。

1.        我們認為,要辦好公民教育,首要對「公民教育」下個準確的定義。本會主張:對「公民教育」,教署宜採取狹義界定,即「公民教育」就是「國民教育」,實質上也是『政治教育』。(見 2.1 2.10

2.        本會認為,公民教育的內容及其各項目比重應作如下分配:國民權責教育(30%);法制教育(30%);民族教育(20%);人權教育(20%)。 (見 3.1   本會建議各項公民教育的內容詳見 3.2 Œ 3.2 

3.        我們認為:所有住在香港的中國籍學童必須學習好一整套的「基礎國民知識和技能」;另外,教師必須掌握正確的教學方法,尤其要重視培養學生建立一套完整價值觀。(見 4.1 Œ 4.1

4.        本會認為:教署以「滲透式課程」施教公民教育之主張,對調動教師教學積極性無益,只是虛應故事。(見 5.1 5.2) 我們主張,公民教育科設立獨立課程。(見 5.3 )惟本會認為:我們保留「滲透式課程」照用亦無妨,即採用「滲透式課程」與「獨立必修科」共存雙軌制。(見7.3

5.        本會建議:九七後,於公元二千年時,在港的全體中小學中國國民必須接受國民教育(即公民教育科須列為必修科);公民教育科設置獨立課程;於高中設立本科公開考試。(見 5.3 Œ 5.3 

6.        本會要求:教署及有關部門宜於九七年前擬定好《中小學公民教育科課程大綱》;據此編寫好合適的公民教育課程;並訂出周詳的試驗計劃。(見 5.3 

7.        我們認為,有關部門必須提供足夠的人力物力資源,做好教師職前及在職培訓工作。(見 6.1 Œ

8.        本會主張:公民教育科之評核方法必須多元化,不能只囿於認知層面的考核。(見 6.1 Ž 6.2

9.        本會建議:教署須檢視現時與公民教育科有比較密切關係的科目,對此等科目的內容進行或修訂、或壓縮、或剔除的工作,以便與公民教育科配合。(見 7.2

10.   本會認為:公民教育工作宜設立長短期目標,以面對2047年的到臨。(見 8.1 8.4

11.   本會主張:由1997年至2007年首十年「港人治港」時期,香港的公民教育必須重新定位。港人回復「中國人」身份,重新掌握自己的政治命運。此時期的公民教育,應著意於民族感情的培養、家國情懷的灌溉;另外,更須強調「一國兩制」中之「兩制」。(見8.7 Œ 8.7 

12.   本會認為:教署應密切留意歷史變化,因應情況,及早檢討、修訂《中小學公民教育指引》,以使公民教育能緊貼社會發展步伐。在「後四十年」的公民教育,我們認為學生應開始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因應屆時形勢,多了解袓國的政治經濟情況,以便進一步融入「中港一國,無分兩制」的中國新社會。

全文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初稿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訂稿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完稿

若有查詢,請聯絡房遠華先生(2445 0228

 

本文送:

1.        香港公民教育委員會主席  鄭慕智先生

2.        教育署署長                       林煥光先生

3.        教育統籌委員會主席            楊紫芝教授

4.        課程發展議會主席         鄭漢鈞先生

5.        香港教育學院院長         梁志強教授

6.        預委會文化教育小組組長      鄔維庸醫生